GBZ 106—2020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

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 皮肤病 职业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放射性疾病

目录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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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 B Z 1 0 6 — 2 0 2 0 zhí yè xìng fàng shè xìng pí fū jí bìng zhěn duàn

2 英文参考

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06—2020《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Diagnosis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dieases of skin)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04月03日《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0〕4号)发布,自2020年10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代替 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20〕4号

现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06—2020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代替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

GBZ 118—2020 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18—2002、GBZ 142—2002)

GBZ 130—2020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部分代替GBZ 179—2006)

GBZ 169—2020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代替GBZ 169—2006、GBZ 156—2013)

二、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674—2020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质量控制检测规范(部分代替GBZ 126—2011)

三、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675—2020 氡及其子体个人剂量监测方法

WS/T 676—2020 建筑材料氡射气系数测量方法

上述标准自2020年10月1 日起施行,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GBZ 118—2002、GBZ 142—2002、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GBZ 169—2006、GBZ 156—2013,GBZ 179—2006被代替部分、GBZ 126—2011被代替部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3日

5 前言

本标准5.1、6.1、7.1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与上述标准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 GBZ/T 244 一项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 GBZ 104 名称(见第 2 章,GBZ 106—2016 的第2 章)。

——增加“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定义,修改了 2 个定义,删除“远期效应”定义(见第 3 章,GBZ106—2016 的 3.1、3.2,WS/T 475—2015 的 3.6)。

——诊断原则中“受照剂量”修改为“吸收剂量”,“病理学检查”修改为“组织病理学”(见第4 章,GBZ 106—2016、GBZ 219—2009 的第 4 章)。

——临床表现中“β射线、低能 X 射线” 修改为“弱贯穿辐射”。(见 5.1.3,GBZ 106—2016的 5.1.3)。

——增加了弱贯穿辐射对皮肤损伤剂量阈值(见 5.1.3)。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分度诊断标准中“累积照射”修改为“慢性累积”(见 6.1.3 的表 2,GBZ106—2016 的 6.1.3 的表 2)。

——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潜伏期的时间范围(见 7.1.2)。

——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组织病理学诊断(见 7.1.3)。

——修改了急性、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并将其作为资料性附录(见附录 C、附录 E,GBZ 106—2016 的附录 C、附录 D)。

——修改了放射性皮肤癌的分期(见附录 F,GBZ 219—2009 的附录 A)。

——增加了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见附录 G)。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三〇七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吉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文峰、刘文骏、金增强、傅宝华、姜恩海、刘丽波、张照辉、江波、逯秀玲、李晓娜、甄彬彬、闫艺、郭林森。

GBZ 106—201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8282—1987、GB 8282—2000;

——GBZ 106—2002。

6 标准正文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电离辐射外照射和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所致急性、慢性皮损伤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电离辐射照射所致放射工作人员皮肤疾病的诊断和处理。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6.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acute radiation injury of skin

身体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时间(数日)内多次大剂量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溃疡

3.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chronic radiation injury of skin

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剂量限值照射,累积剂量一般大于15Gy,数年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皮肤溃疡,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为慢性放射性皮肤炎溃疡

3.3

放射性皮肤癌 radiation skin cancer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放射性损伤的基础上发生皮肤癌

3.4

保护性隔离 protective isolation

为预防高度易感患者受到来自其他患者、医务人员、探视者及病区环境中各种条件致病性微生物感染,而采取的隔离措施。

3.5

全环境保护 tot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采取必要的措施,达到体内外环境的高度净化,从而预防和减少感染发生,包括空间环境人体环境净化两方面。

3.6

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 radionuclide contamination of body surface

放射性核素沾附于人体表面(皮肤或黏膜),所沾附的放射性核素对沾染局部构成外照射源,同时可经过体表吸收进入人体,构成内污染和内照射。

6.4 4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史、受照史、射线种类、吸收剂量和临床表现,参考辅助检查组织病理学,排除

其他因素所致的皮肤疾病而作出诊断。

6.5 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6.5.1 5.1 诊断依据

6.5.1.1 5.1.1 受照史

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有在工作中意外受到体表放射性核素沾染和(或)外照射的事故照射,以及参加事故救援受到应急照射的经历。

6.5.1.2 5.1.2 吸收剂量

根据佩戴的个人剂量计、场所剂量监测剂量重建资料,估算出局部皮肤吸收剂量。也可根据临床表现估算出局部吸收剂量。具体参考GBZ/T 244。

6.5.1.3 5.1.3 临床表现

皮肤损伤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临床表现,因射线种类、射线能量吸收剂量剂量率、受照部位、受照面积和全身情况等而异。可依据表1,特别是临床症状明显期的皮肤表现,并参考局部吸收剂量值作出损伤深度的分度诊断。弱贯穿辐射造成皮肤损伤参考剂量阈值为2 Gy。放射性皮损伤的分度诊断主要根据受照史、吸收剂量和逐渐显示出来的皮肤表现, 参见附录A。

表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分度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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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 5.1.4 辅助检查

局部受照后,应用红外线热成像技术检查,可作为诊断局部损伤程度和范围的参考依据。红外线热成像技术参见附录B。

6.5.2 5.2 处理原则

5.2.1 立即脱离辐射源,有放射性核素皮肤沾染者予以洗消去污处理。

5.2.2 对全身及局部吸收剂量进行测量评估

5.2.3 保护创面,防止外伤和局部理化刺激。对合并危及生命的损害(如休克外伤窒息和大出血),应首先抢救,维持生命

5.2.4 皮肤损伤面积较大、较深时,应给予全身治疗和相应护理措施。

5.2.5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创面应根据不同损伤程度,不同阶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根据损伤深度、面积患者全身情况,适时采取手术治疗和相应护理措施。参见附录 C 和附录 D。

6.6 6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6.6.1 6.1 诊断依据

6.6.1.1 6.1.1 受照史

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

6.6.1.2 6.1.2 吸收剂量

累积吸收剂量(或分割照射剂量)大于15 Gy,由急性损伤迁延而来的剂量大于5 Gy。吸收剂量计算方法具体参考GBZ/T 244。

6.6.1.3 6.1.3 临床表现

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6个月以后可迁延为慢性改变。皮肤损伤深度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临床表现。可依据表2作出分度诊断。

表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分度诊断标准

表.png

6.6.1.4 6.1.4 辅助检查

必要时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6.6.2 6.2 处理原则

6.2.1 Ⅰ度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患者,应妥善保护局部皮肤避免外伤过量照射,并作长期观察。

6.2.2 Ⅱ度损伤者,应视皮肤损伤面积大小轻重程度,减少射线接触或脱离放射性工作,并给予积极治疗。

6.2.3 Ⅲ度损伤者,应脱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给予局部和全身治疗。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严重的皮肤组织增生或萎缩性病变,应尽早采取手术治疗和正确的护理措施。参见附录 D 和附录 E。

6.7 7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6.7.1 7.1 诊断依据

6.7.1.1 7.1.1 受照史

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局部皮肤发生慢性放射性损伤并在此基础上发生癌变。

6.7.1.2 7.1.2 临床表现

放射性皮肤癌临床表现为以下特点:

a) 肿瘤发生在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并排除皮肤转移癌的可能性。

b) 有潜伏期,长短不一,一般为 10 a~20 a,最长可达 30 a。

c) 癌前表现为射线所致的慢性皮炎、角化增生或长期不愈的溃疡

d) 放射性皮肤癌的分期和临床表现详见附录 F。

6.7.1.3 7.1.3 组织病理学

病变皮肤组织病理学证实存在恶性肿瘤细胞恶性黑色素瘤除外),必要时行免疫组织化学检测

6.7.2 7.2 处理原则

放射性皮肤癌的处理应该遵照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原则,具体如下:

a) 已确定为由电离辐射引起的皮肤组织损伤患者,应脱离放射线工作。

b) 对受到电离辐射引起的皮肤损害区域涂抹防护油膏,避免皮肤皲裂、破溃。

c) 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出现不易愈合的溃疡或明显肿物增生时尽早手术切除。

d) 对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害患者应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e) 对发生在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有长期不愈的溃疡或角化增生应做病理检查。一旦病理确诊发生癌变,应明确分期,尽早采用手术治疗。

f) 对于已经证实存在淋巴结转移或远处转移时,需要手术与药物综合治疗,有条件时可联合免疫调节剂治疗。同时采取正确的护理措施。参见附录 D 和附录 G。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放射性皮损伤的诊断主要根据局部超剂量限值的受照史、吸收剂量和逐渐显示出来的皮肤表现,并应除外霉菌感染扁平疣、慢性湿疹及其他非放射性接触性皮炎等疾病。

本标准给出的引起某些皮肤损伤吸收剂量阈值仅是参考值,其临床分度仍以临床表现为主要依据。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红外线热成像技术

红外线热成像技术原理与方法依据人体表各部位红外线辐射量多少即表面皮肤温度的变化大小,以红外线摄像机准确地捕捉这些红外线,再通过计算机测温分析系统将其转换成图像显示出来。以此推断出局部损伤程度,从而作出正确诊断。

红外线热成像温度变化在诊断中的意义:

a) 红斑水肿期温度升高;

b) 水疱坏死区温度降低;

c) 温度升高越高,损伤越重;

d) 温度改变的区域与损伤范围基本一致。

因此,温度变化与照射剂量损伤程度相关,可作为诊断损伤程度与范围的指标和依据之一。

9 附录C(资料性附录)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9.1 C.1 全身治疗

C.1.1 加强营养,给予高蛋白和富含维生素微量元素的饮食。

C.1.2 加强抗感染措施,应用有效的抗生素药物

C.1.3 给予维生素药物

C.1.4 给予镇静止痛药物。

C.1.5 注意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必要时可输入新鲜血液

C.1.6 根据病情需要,可使用各种蛋白水解酶抑制剂,自由基清除剂和增加机体免疫功能药物

C.1.7 必要时,可使用活血化瘀,改善微循环药物

C.1.8 如合并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时,应按照GBZ 104进行处理。

C.1.9 如合并内污染时,应按照GBZ 96进行处理。

9.2 C.2 局部保守治疗

C.2.1 Ⅰ度放射性皮损伤、Ⅱ度放射性皮损伤或Ⅲ度放射性皮损伤、Ⅳ度放射性皮损伤皮肤出现水疱之前,注意保护局部皮肤。必要时可用抗组织胺类或皮质类固醇药物

C.2.2 Ⅲ度放射性皮损伤、Ⅳ度放射性皮损伤出现水疱时,可在严密消毒下抽去水疱液,可选用有效抗菌外用药物,结合使用含维生素B12溶液抗菌敷料覆盖创面,加压包扎,预防感染

C.2.3 疱皮有放射性核素沾污时,应先行去污,再剪去疱皮。

C.2.4 Ⅳ度放射性皮损伤,水泡破溃形成浅表溃疡,可使用含维生素B12溶液外敷,预防创面感染。如创面继发感染,可根据创面细菌培养的结果,采用敏感抗生素药物湿敷。进入恢复期后适时手术。

9.3 C.3 手术治疗

C.3.1 急性期应尽量避免手术治疗,因此时病变尚在进展,难以确定手术的病变范围。必要时可进行简单的坏死组织切除及生物敷料和游离皮片覆盖术。注意保护局部功能。待恢复期后再施行完善的手术治疗。

C.3.2 位于功能部位的Ⅳ度放射性皮损伤损伤面积大于25 cm2溃疡,应进行早期手术治疗。

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损伤的护理

10.1 D.1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D.1.1 I度损伤需要密切观察受照部位毛发脱落及毛囊丘疹的表现及变化。

D.1.2 II度损伤需要密切观察红斑出现的时间以及颜色、范围的变化,观察皮肤瘙痒、灼热灼痛的变化,以及皮肤有无干燥、脱屑、脱毛症状。避免皮肤遭受摩擦、搔抓等机械性刺激输液时避开皮肤损伤部位。

D.1.3 III度损伤需要密切观察受照射局部红斑色泽变化,瘙痒、烧灼感、肿胀及疼痛程度。出现小水疱时,注意保护好水疱,防止破溃,让其自然吸收、干瘪;当小水疱融合成大水疱水疱张力逐渐增大时,可在无菌条件下抽出疱液并加压包扎。发现疱液浑浊且周围有明显的炎性反应水疱已破溃时,要剪除疱皮,以防加重感染

D.1.4 IV度损伤需要密切观察红斑、水疱溃疡组织坏死的范围及程度。对于小于3cm的溃疡面,遵医嘱使用抗感染、促进上皮细胞生长药物局部湿敷,并给予镇静、止痛药控制疼痛坏死溃疡超过3 cm者,用0.9%生理盐水局部冲洗,必要时清创。

D.1.5 III度、IV度损伤者,有条件时最好安置在保护性隔离环境中,实行全环境保护

10.2 D.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D.2.1 I度损伤需要观察损伤皮肤干燥、脱屑、瘙痒症状,干燥、瘙痒明显时局部使用润肤霜、膏,既滋润皮肤又减轻痒感,避免因搔抓皮肤加重皮肤损伤;脱屑明显时用温开清洁皮肤,及时更换床单,保持床单清洁

D.2.2 II度损伤需要观察受损部位皮肤色素沉着情况,有无弹性、水肿疼痛情况,局部有过度角化、脱屑、皲裂时使用软化组织的霜或膏;水肿明显时,抬高患肢;疼痛时,给予对症处理。

D.2.3 III度损伤早期或者伴有小面积溃疡时,使用促进创面愈合的霜、膏,或者根据溃疡渗出物细菌培养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有效的抗生素溶液湿敷;局部疼痛剧烈时,可局部使用止痛药物。若创面较深、经久不愈,待感染基本控制后,进行进一步治疗。

10.3 D.3 放射性皮肤癌

10.3.1 D.3.1 术前护理措施

D.3.1.1 术前训练患者床上大小便,指导患者及家属正确使用便器,防止术后尿潴留、便秘;指导患者深呼吸咳嗽,预防术后呼吸道并发症。

D.3.1.2 术前创面或者溃疡区根据细菌培养结果遵医嘱选用有效抗生素进行湿敷,每日1次〜2次;取皮区常规备皮。

10.3.2 D.3.2 术后护理措施

D.3.2.1 去枕平卧6 h,头偏向一侧,以防呼吸道并发症。持续心电监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禁食水6 h,可用清洁棉签湿润口唇。术后6 h禁食水,待麻醉反应完全消失后给予适量流食,逐渐过渡到半流食、普食患者术后卧床时间较长,易引起便秘腹胀,应多食含纤维素高的食品,并鼓励多饮水。

D.3.2.2 注意观察术区切口移植物(皮瓣、皮片)的温度、色泽变化,以及术区渗出情况,如渗出较多及时更换敷料,保持术区清洁。若术区留置负压引流管注意观察引流液的颜色、性质、量。保持床单清洁干燥、平整,用软枕衬垫改变体位,骨隆突部位敷贴皮肤保护膜,防止局部长期受压, 翻身时避免拖拽、推拉,必要时使用防压疮气垫床。

D.3.2.3 及时评估患者疼痛情况,根据疼痛程度给予镇痛措施,必要时遵医嘱给予镇痛药

10.3.3 D.3.3 康复训练

D.3.3.1 对于手术去除病变肢体致残者给予心理疏导,协助生活护理,加强功能锻炼,提高患者出院后的生活自理能力

D.3.3.2 四肢功能部位手术者切口愈合后及时进行功能锻炼,特别是关节屈伸功能训练,由被动到主动锻炼。

D.3.3.3 术后根据医嘱督促患者早期下床活动、锻炼,防止血栓形成,促进身体康复

11 附录E(资料性附录)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11.1 E.1 全身治疗

E.1.1 加强营养,给予高蛋白和富含维生素微量元素的饮食。

E.1.2 间断应用改善微循环及抗自由基的药物

E.1.3 如合并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时,应按照GBZ 105进行处理。

11.2 E.2 局部保守治疗

E.2.1 Ⅰ度损伤无须特殊治疗,可用润肤霜、膏,保护皮肤

E.2.2 Ⅱ度损伤具有角质增生、脱屑、皲裂,使用含有脲素类药物的霜或膏软化角化组织或使用刺激性小的霜膏保护皮肤

E.2.3 Ⅲ度损伤早期或伴有小面积溃疡,局部可使用含维生素B12溶液或含有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表皮细胞生长因子(EGF)、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FGF)、Zn的抗生素类霜、膏,促使创面加速愈合。创面出现长期不愈合或反复破溃者,应及时手术治疗。

11.3 E.3 手术治疗指征

对严重放射性皮损伤的创面,应适时施行彻底的局部扩大切除手术,再用皮片或皮瓣等组织移植,作创面修复。手术治疗的指征如下:

a) 皮肤有严重角化、增生、萎缩皲裂、疣状突起或破溃者;

b) 皮肤疤痕畸形有碍肢体功能者;

c) 经久不愈的溃疡,其面积较大较深,周围组织纤维化,血供较差者。

12 附录F(资料性附录)皮肤癌的 TNM 分期和临床分期(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第八版)

12.1 F.1 TNM分期

12.1.1 F.1.1 原发肿瘤(T)分期

TX:无法对原发肿瘤作出估计。

T0:未发现原发肿瘤

Tis:原位癌

T1:肿瘤最大直径<2 cm。

T2:肿瘤最大直径≥2 cm,但<4 cm。

T3:肿瘤最大直径≥4 cm,或者存在轻微骨侵蚀、累及皮下神经或深部浸润

T4:任何大小肿瘤侵及破坏骨皮质和(或)骨松质骨髓

注:T3中的深部浸润为被定义为浸润深度超过皮下脂肪或大于6 mm(测量方法为从临近正常皮肤的颗粒细胞层至肿瘤基底)。若多个肿瘤同时发生,应以最高T分级的肿瘤作分级,并在括弧中指肿瘤数目,如T2(5)。

12.1.2 F.1.2 区域淋巴结(N)分期

NX:无法对区域淋巴结作出估计。

N0:未发现区域淋巴结转移

N1:存在单个同侧区域淋巴结转移转移淋巴结最大直径≤3 cm。

N2:存在单个同侧区域淋巴结转移转移淋巴结最大直径>3 cm,但<6 cm。或存在多个同侧区域淋巴结转移,最大直径≤6 cm。或存在双侧或对侧淋巴结转移,最大直径≤6 cm。

N3:存在淋巴结转移转移淋巴结最大直径>6 cm。或任何大小数量位置的淋巴结并临床证实存在淋巴结外侵犯。

N4:存在单个同侧区域淋巴结转移转移淋巴结最大直径≤3 cm。

12.1.3 F.1.3 远处转移(M)分期

MX:不能确定有无远处转移

M0:无远处转移

M1:有远处转移

F.2 临床分期

0 期:TisN0M0

I 期:T1N0M0

II 期:T2N0M0

III 期:T3N0M0;T1-3N1M0

IV 期:T1-3N2M0;T1-4N3M0;T4N1-3M0;T1-4N1-3M1

13 附录G(资料性附录)放射性皮肤癌的治疗

13.1 G.1 全身治疗

G.1.1 加强营养,避免皮肤破损的感染,适当使用提高免疫药物

G.1.2 全身抗肿瘤药物的使用。

G.1.3 如合并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时,应按照GBZ 105进行处理。

13.2 G.2 局部保守治疗

G.2.1 仅针对不能行手术治疗的患者

G.2.2 局部肿瘤浸润皮肤部位,涂抹润肤霜、膏,保护皮肤,防止出现皮肤破损。

G.2.3 已经形成癌性创面的需要局部涂抹抗生素乳膏防止局部感染、必要时全身使用抗生素

G.2.4 癌性创面紧邻大血管神经骨骼关节需要积极保护比邻器官功能

G.2.5 放射性皮肤癌对常规化疗药物敏感,应对切除的肿瘤组织进行细胞培养筛选敏感抗肿瘤药物进行全身治疗。

G.2.6 有条件时可应用免疫调节剂治疗。

13.3 G.3 手术治疗

G.3.1 尽早采用手术治疗,切除癌变组织外,还应连同放射损伤病变皮肤一并切除,应用皮肤皮片移植或皮瓣转移修复创面。

G.3.2 发生四肢(或指)的放射性皮肤癌考虑截肢(指)时,应慎重。若肿瘤未侵犯骨膜尽量避免截肢(指)。

G.3.3 怀疑有淋巴结转移时,应进行淋巴结活检手术,一旦证实有淋巴结转移应行淋巴结清扫手术。

G.3.4 检查发现其他器官肿瘤转移可能,应行手术或穿刺活检证实,若转移病灶影响重要器官功能,应予以手术切除。

15 解读

随着科技发展,核与辐射技术广泛应用,辐射损伤时有发生皮肤作为外界损伤作用人体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往往最先表现放射损伤的种种症状。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职业人群放射性皮肤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实际工作使用,此次修订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3项标准进行了整合

15.1 一、放射性皮肤疾病的吸收剂量

依据国际出版物和有关资料中对于皮肤红斑、暂时性脱发、皮肤破溃、晚期皮肤萎缩相关症状发生时间和剂量阈值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实践经验,将分次照射剂量阈值定为:在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中,一次照射或等效一次照射皮肤剂量≥3 Gy。而在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中,累积吸收剂量(或分割照射剂量)大于15 Gy或由急性损伤迁延而来的剂量大于5 Gy。需要说明的是弱贯穿辐射,由于射线能量皮肤组织浅表即行衰减,更容易对皮肤造成损伤,局部皮肤吸收2Gy就可以引起暂时性脱毛,毛囊丘疹损伤性改变。故在本标准中对于弱贯穿辐射造成皮肤放射性损伤剂量阈值进行了特殊说明。

15.2 二、放射性皮肤疾病的临床表现

皮肤受照后可能出现数次红斑。早期短暂性红斑出现在受照数小时内,1-2天减退。受照大约10d后开始出现二次红斑反应。受照后3-5周内出现表皮再生不良。受照后约4-6周再出现的脱皮即为典型的湿性脱皮。受照约8-10周后,也可能会出现晚期红斑。

15.3 三、放射性皮肤疾病的诊断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早期反应除了充血水肿以外,在大剂量照射后,会产生急性表皮坏死,其原因为表皮基底层有丝分裂后的细胞直接发生分裂间期死亡。这种效应穿透力更强的射线导致的典型湿性脱皮的肉眼外观类似,但是发生更早(约在照射后10d内),持续时间很短。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I度表现为皮肤色素沉着或脱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纵嵴色条甲;II度表现为皮肤角化过度,皲裂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III度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功能障碍。

放射性皮肤癌:在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基础之上,多伴有难愈合性溃疡。局部皮肤表现为结构层次修复机制的紊乱。病变组织的病理活检为诊断的“金标准”。

15.4 四、放射性皮肤疾病处理原则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需要尽快治疗,包括全身生命维持治疗和局部保守治疗,必要时需要手术修复治疗。对于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不同的分度将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其主要目标是为求“闭合创面、修复功能、防止癌变”。放射性皮肤癌一经病理证实,需要明确全身转移情况,进行临床和TNM分期。予以全身及局部手术切除乃至免疫等全面综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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