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

职业卫生 放射性疾病 疾病 放射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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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màn xìng fàng shè xìng pí fū sǔn shāng

2 英文参考

chronic radiation injury of skin[GBZ 106—2020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GBZ 106—201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

3 定义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chronic radiation injury of skin)是指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剂量限值照射,累积剂量一般大于15Gy,数年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皮肤溃疡,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为慢性放射性皮肤炎溃疡[1]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是指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或由小剂量射线长期照射(职业性或医源性)后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溃疡[2]

4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诊断与处理

[2]

4.1 诊断原则

根据明确的职业史、受照史、射线种类、吸收剂量和临床表现,参考辅助检查组织病理学,排除其他因素所致的皮肤疾病而作出诊断。

4.2 诊断依据

4.2.1 受照史

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局部皮肤长期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亦可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来。

4.2.2 吸收剂量

累积吸收剂量(或分割照射剂量)大于15 Gy,由急性损伤迁延而来的剂量大于5 Gy。吸收剂量计算方法具体参考GBZ/T 244。

4.2.3 临床表现

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6个月以后可迁延为慢性改变。皮肤损伤深度的分度均有其典型的临床表现。可依据表2作出分度诊断。

表2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分度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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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辅助检查

必要时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4.3 处理原则

Ⅰ度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患者,应妥善保护局部皮肤避免外伤过量照射,并作长期观察。

Ⅱ度损伤者,应视皮肤损伤面积大小轻重程度,减少射线接触或脱离放射性工作,并给予积极治疗。

Ⅲ度损伤者,应脱离放射性工作,并及时给予局部和全身治疗。对经久不愈的溃疡或严重的皮肤组织增生或萎缩性病变,应尽早采取手术治疗和正确的护理措施。参见附录 D 和附录 E。

5 放射性皮肤癌的诊断与处理

[2]

5.1 诊断依据

5.1.1 受照史

有明确的从事相关放射性工作的经历。局部皮肤发生慢性放射性损伤并在此基础上发生癌变。

5.1.2 临床表现

放射性皮肤癌临床表现为以下特点:

a) 肿瘤发生在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并排除皮肤转移癌的可能性。

b) 有潜伏期,长短不一,一般为 10 a~20 a,最长可达 30 a。

c) 癌前表现为射线所致的慢性皮炎、角化增生或长期不愈的溃疡

d) 放射性皮肤癌的分期和临床表现详见附录 F。

5.1.3 组织病理学

病变皮肤组织病理学证实存在恶性肿瘤细胞恶性黑色素瘤除外),必要时行免疫组织化学检测

5.2 处理原则

放射性皮肤癌的处理应该遵照早期预防、早期发现、早期治疗的原则,具体如下:

a) 已确定为由电离辐射引起的皮肤组织损伤患者,应脱离放射线工作。

b) 对受到电离辐射引起的皮肤损害区域涂抹防护油膏,避免皮肤皲裂、破溃。

c) 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出现不易愈合的溃疡或明显肿物增生时尽早手术切除。

d) 对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害患者应定期进行医学随访

e) 对发生在受电离辐射损害部位皮肤有长期不愈的溃疡或角化增生应做病理检查。一旦病理确诊发生癌变,应明确分期,尽早采用手术治疗。

f) 对于已经证实存在淋巴结转移或远处转移时,需要手术与药物综合治疗,有条件时可联合免疫调节剂治疗。同时采取正确的护理措施。参见附录 D 和附录 G。

6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治疗

[2]

6.1 全身治疗

加强营养,给予高蛋白和富含维生素微量元素的饮食。

间断应用改善微循环及抗自由基的药物

如合并外照射慢性放射病时,应按照GBZ 105进行处理。

6.2 局部保守治疗

Ⅰ度损伤无须特殊治疗,可用润肤霜、膏,保护皮肤

Ⅱ度损伤具有角质增生、脱屑、皲裂,使用含有脲素类药物的霜或膏软化角化组织或使用刺激性小的霜膏保护皮肤

Ⅲ度损伤早期或伴有小面积溃疡,局部可使用含维生素B12溶液或含有超氧化物歧化酶(SOD)、表皮细胞生长因子(EGF)、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FGF)、Zn的抗生素类霜、膏,促使创面加速愈合。创面出现长期不愈合或反复破溃者,应及时手术治疗。

6.3 手术治疗指征

对严重放射性皮损伤的创面,应适时施行彻底的局部扩大切除手术,再用皮片或皮瓣等组织移植,作创面修复。手术治疗的指征如下:

a) 皮肤有严重角化、增生、萎缩皲裂、疣状突起或破溃者;

b) 皮肤疤痕畸形有碍肢体功能者;

c) 经久不愈的溃疡,其面积较大较深,周围组织纤维化,血供较差者。

7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护理

[2]

I度损伤需要观察损伤皮肤干燥、脱屑、瘙痒症状,干燥、瘙痒明显时局部使用润肤霜、膏,既滋润皮肤又减轻痒感,避免因搔抓皮肤加重皮肤损伤;脱屑明显时用温开清洁皮肤,及时更换床单,保持床单清洁

II度损伤需要观察受损部位皮肤色素沉着情况,有无弹性、水肿疼痛情况,局部有过度角化、脱屑、皲裂时使用软化组织的霜或膏;水肿明显时,抬高患肢;疼痛时,给予对症处理。

III度损伤早期或者伴有小面积溃疡时,使用促进创面愈合的霜、膏,或者根据溃疡渗出物细菌培养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有效的抗生素溶液湿敷;局部疼痛剧烈时,可局部使用止痛药物。若创面较深、经久不愈,待感染基本控制后,进行进一步治疗。

7.1

8 参考资料

  1. ^ [1] GBZ 106—2020,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S].
  2.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GBZ 106—201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Z].2016-06-28.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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