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245—2013 职业性急性环氧乙烷中毒的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急性中毒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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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BZ 245—2013 zhí yè xìng jí xìng huán yǎng yǐ wán zhòng dú de zhěn duàn

2 英文参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ethylene oxide poisoning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45—2013《职业性急性环氧乙烷中毒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ethylene oxide poisoning)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3年02月07日发布,自2013年08月01日起实施。

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6.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总公司总医院参与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徐春茹、张毅南、王福祥、徐雯、李岩、邢军、刘秋杨、王玲安、赵颖、王彦、孙大为、刘文占、宋春宵。

职业性急性环氧乙烷中毒的诊断

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急性环氧乙烷中毒的诊断和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活动中接环氧乙烷引起急性中毒的诊断与处理。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GBZ 73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呼吸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GBZ 76 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神经系统疾病诊断标准

6 3 诊断原则

根据短期内接触较大量环氧乙烷职业史,出现以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为主的临床表现,结合现场职业卫生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综合分析,并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类似疾病,方可诊断。

7 接触反应

短期内接触环氧乙烷后,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症状,可伴有眼部不适、咽干等眼部及上呼吸道刺症状,在脱离接触后72 h内症状消失或明显减轻。

8 5 诊断分级

8.1 5.1 轻度中毒

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眼部不适、咽干症状加重,并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步态蹒跚或意识模糊;

b) 急性气管-支气管炎

8.2 5.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谵妄或混浊状态;

b) 急性支气管肺炎或急性间质性肺水肿

8.3 5.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肺泡肺水肿

b)重度中毒性脑病。

9 6 处理原则

9.1 6.1 治疗原则

6.1.1 现场处理:迅速将患者移离现场至新鲜空气处,更换污染衣物,彻底冲洗污染皮肤及头发,保暖并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6.1.2 合理氧疗。

6.1.3 积极防治脑水肿肺水肿,如早期、足量、短程应用糖皮质激素脱水剂及利尿剂和改善脑细胞代谢治疗。

6.1.4 其他对症支持治疗。

6.1.5 皮肤损伤者参照GBZ 51处理。

9.2 6.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10 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A。

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环氧乙烷是一种高度活泼的烷化剂刺激剂、神经毒剂。急性中毒主要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

A.2 环氧乙烷可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引起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神经系统损伤的分级诊断见GBZ 76。

A.3 环氧乙烷可对呼吸系统产生刺激作用,引起化学性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肺水肿呼吸系统损伤的分级诊断见GBZ 73。

A.4 急性环氧乙烷中毒还可出现其他器官功能的异常,如心肌损害、肝、肾功能异常等。由于这些异常均不如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出现得早,或为一过性,故本标准未列为诊断及分级依据。

A.5 液态环氧乙烷环氧乙烷溶液可引起皮肤灼伤,其诊断及处理可参照GBZ 51。

A.6 极少数患者中毒后第4d~11d,由意识清楚到出现嗜睡或躁动不安,定向障碍幻觉妄想忧郁焦虑精神运动性兴奋攻击行为等。故中毒者临床治疗应密切观察半个月。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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