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英文参考
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ethylene oxide poisoning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245—2013《职业性急性环氧乙烷中毒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ethylene oxide poisoning)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2013年02月07日发布,自2013年08月01日起实施。
3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6.1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起草;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总公司总医院参与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徐春茹、张毅南、王福祥、徐雯、李岩、邢军、刘秋杨、王玲安、赵颖、王彦、孙大为、刘文占、宋春宵。
5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Z 51 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
8 5 诊断分级
8.1 5.1 轻度中毒
头晕、头痛、恶心、呕吐、乏力、眼部不适、咽干等症状加重,并伴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步态蹒跚或意识模糊;
b) 急性气管-支气管炎。
8.2 5.2 中度中毒
在轻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谵妄或混浊状态;
8.3 5.3 重度中毒
在中度中毒的基础上,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b)重度中毒性脑病。
9 6 处理原则
9.1 6.1 治疗原则
6.1.1 现场处理:迅速将患者移离现场至新鲜空气处,更换污染衣物,彻底冲洗被污染的皮肤及头发,保暖并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6.1.2 合理氧疗。
6.1.3 积极防治脑水肿、肺水肿,如早期、足量、短程应用糖皮质激素、脱水剂及利尿剂和改善脑细胞代谢治疗。
6.1.4 其他对症支持治疗。
9.2 6.2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11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环氧乙烷是一种高度活泼的烷化剂、刺激剂、神经毒剂。急性中毒主要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
A.2 环氧乙烷可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作用,引起不同程度的意识障碍。神经系统损伤的分级诊断见GBZ 76。
A.3 环氧乙烷可对呼吸系统产生刺激作用,引起化学性急性气管-支气管炎、支气管肺炎、肺水肿。呼吸系统损伤的分级诊断见GBZ 73。
A.4 急性环氧乙烷中毒还可出现其他器官功能的异常,如心肌损害、肝、肾功能异常等。由于这些异常均不如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损害出现得早,或为一过性,故本标准未列为诊断及分级依据。
A.5 液态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水溶液可引起皮肤灼伤,其诊断及处理可参照GBZ 51。
A.6 极少数患者在中毒后第4d~11d,由意识清楚到出现嗜睡或躁动不安,定向障碍、幻觉、妄想、忧郁、焦虑、精神运动性兴奋或攻击行为等。故中毒者临床治疗应密切观察半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