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GBZ 11—2014 zhí yè xìng jí xìng lín huà qīng zhòng dú de zhěn duàn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1—2014《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的诊断》(Diagnosis of occupational acute phosphine poisoning) 代替 GBZ 11—2002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3日(国卫通〔2014〕14号)发布,自2015年03月01日起实施。
2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1—2002《职业性急性磷化氢中毒诊断标准》,与GBZ 11—2002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诊断分级由轻度、重度中毒两级改为轻度、中度及重度中毒三级;
——在“重度中毒”中删除“昏迷、抽搐、明显心肌损害、明显肝、肾损害”;增加“重度意识障碍、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猝死”。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河南省新乡市职业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玉静、黄金祥、郝凤桐、刘杰、方绍峰、朱晓莉、吴娜、孔玉林、姚开娟、周世义、李惠玲、李安。
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7797—1987:
-GBZ 11—2002。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78 职业性化学源性猝死诊断标准
7 5 诊断分级
7.1 5.1 轻度中毒
短期吸入磷化氢气体后,出现明显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咳嗽、胸闷、胸痛等症状,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轻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7.2 5.2 中度中毒
5.1中症状加重,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中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b) 急性支气管肺炎(见GBZ 73);
c) 急性间质性肺水肿(见GBZ 73)。
7.3 5.3 重度中毒
5.2 中症状加重,具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重度意识障碍(见GBZ 76);
e) 猝死(见GBZ 78)。
8 6 处理原则
8.1 6.1 现场处理
立即脱离现场,保持安静,保暖。皮肤或眼受污染者,立即清水彻底冲洗。
8.2 6.2 治疗原则
6.2.1 合理氧疗,必要时应用呼吸支持治疗。
6.2.2 积极防治脑水肿、肺水肿,早期、足量、短程使用糖皮质激素。
6.2.3 其他对症及支持治疗。
8.3 6.3 其他处理
如需劳动能力鉴定,按GB/T 16180处理。
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A.1 磷化铝、磷化锌的制造、包装、运输及使用磷化铝、磷化锌熏蒸粮谷、皮毛、中草药等行业劳动者可接触到较高浓度的磷化氢。乙炔气的制造及矽铁运输中因原料中混合磷化钙等杂质,也会产生磷化氢。工业制备镁粉、黄磷制备、黄磷遇水、含磷酸钙的水泥遇水、半导体砷化镓扩磷遇酸、含磷污泥处理作业、饲料发酵等作业的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接触到较高浓度的磷化氢气体。此外,含磷的锌、锡、铝、镁遇酸或受水作用也可产生磷化氢。
A.2 急性磷化氢气体中毒的主要靶器官为中枢神经系统和呼吸系统,可伴有心、肝、肾脏器的损害和功能异常。由于这些损害和功能异常往往出现在中枢神经系统、呼吸系统损害后,不单独发生,故不列入诊断指标条款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