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

医疗技术管理规范 公文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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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zhì zǐ hé zhòng lí zǐ jiā sù qì fàng shè zhì liáo jì shù guǎn lǐ guī fàn (2017nián bǎn )

2 基本信息

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7年2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印发,2009年11月13日印发的《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8号)同时废止。

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对人员的基本要求、对技术管理的基本要和培训管理要求。同时《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版)》明确了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拟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上述条件方可开展,并按照要求参加医疗技术质量控制工作。

3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 “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修)订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技术的质量控制指标(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1月13日印发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6号)、《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7号)、《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8号)、《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9号)、《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0号)、《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号)、《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2号)、《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3号)、《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4号)、《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5号)、《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6号)、《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7号)、《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8号)、《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9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2月14日

4 全文

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

为规范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以下简称质子和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质子和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是指通过加速器产生质子、重离子等实施放射治疗的技术。不包括应用普通加速器产生的X线电子线和钴60产生的γ线实施放射治疗的技术。

4.1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适应

(二)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肿瘤科、放射治疗科、病理科及医学影像科等相关诊疗科目。

(三)有10年以上的调强放射治疗技术(IMRT)肿瘤治疗经验,年收治肿瘤患者不少于10000例。

(四)辐射防护条件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取得卫生监督和环保部门的许可证。

(五)放射治疗科。

1.有临床医师、放射物理师、技师、加速器维修保养工程技术人员和护师。

2.开展放射治疗工作10年以上,年收治放射治疗患者不少于2000例。

3.具有CT模拟定位机、带多叶光栅的直线加速器、逆向治疗计划系统质量保证质量控制设备等。

4.具有三维图像引导技术,开展在线三维图像引导放射治疗、调强适形放射治疗、立体定向放射治疗技术均在3年以上,每项技术治疗患者不少于100例。

5.按照国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设备配置要求,规范配备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系统设备。

(六)医学影像科。

1.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仪(PET-CT)等影像诊断设备。

2.有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开展影像诊断(含核医学)工作10年以上。

(七)有至少3名具备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有至少3名具备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在职物理师。有经过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与开展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2 二、人员基本要求

4.2.1 (一)放射治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是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2.有10年以上肿瘤放射治疗工作经验,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关于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具备开展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能力

4.2.2 (二)放射物理师。

1.取得《直线加速器物理师上岗证》。

2.有10年以上放射物理工作经验,取得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满足开展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相关条件。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满足开展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相关条件。

4.3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严格掌握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适应证和禁忌证,开展以循证医学为基础的肿瘤诊断和治疗。

(二)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应当由2名以上取得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和2名以上取得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在职放射物理师共同决定,并制订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查与维护。

(五)建立健全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应用后监控及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建立病例信息数据库,在完成每例次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应用后,应当按要求保留并及时上报相关病例数据信息

(七)医疗机构和技术人员定期接受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质量控制风险管理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医疗不良事件发生情况、治疗后患者管理、随访结果、设备质控和治疗剂量验证等。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设备及相关器材,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与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相关的一次性医用器材。

2.建立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设备及相关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应用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患者的住院病历中留存相关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4.4 四、培训管理要求

4.4.1 (一)拟开展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医师培训要求。

1.应当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应当接受至少6个月的系统培训。在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5例以上,并参与5例以上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 包括放疗前诊断、放疗前计划、植入技术、放疗后验证、放疗期间管理、随访等,并考核合格。

3.在境外接受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培训6个月以上,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基地考核合格后,可以视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4.本规范印发之日前,从事临床工作满15年,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独立开展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不少于100例,未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可免于培训。

4.4.2 (二)培训基地要求。

1.培训基地条件。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符合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要求。

(2)开展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不少于5年,具有符合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要求的病房床位数不少于25张。

(3)近3年每年开展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病例不少于100例。

(4)有不少于3名具有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有不少于2名的放射物理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有与开展质子或重离子放射治疗技术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2.培训工作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满足培训要求,课程设置包括理论学习、临床实践。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 解读

5.1 一、背景情况

医疗技术作为医疗服务要素之一,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直接相关。2009年,我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将医疗技术分为三类,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实施准入管理。同时,印发了相关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加强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我委印发了《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和“公开、透明、可监督”的方针,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拟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6个制度和1个信息化平台,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同时明确了医疗技术负面清单分为“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提出了限制类技术分类原则和15个限制类技术项目。原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已不适应当前医疗技术管理要求,需要配套更新。

5.2 二、制修订过程

为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政策尽快落地,实现政策调整后的平稳过渡,我委启动限制类技术管理规范制修订工作。组织骨科、心外、胸外、血液肿瘤移植口腔等10余专业相关院士,中华医学会相关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140余位权威专家参会,认真研究起草了15个限制类技术管理规范,同时起草了15个限制类技术医疗质量管理指标。在征求了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以及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意见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完善,最终形成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

5.3 三、主要内容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对人员的基本要求、对技术管理的基本要和培训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拟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上述条件方可开展,并按照要求参加医疗技术质量控制工作。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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