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

医疗技术管理规范 公文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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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tóng zhǒng yì tǐ pí fū yí zhí jì shù guǎn lǐ guī fàn (2017nián bǎn )

2 基本信息

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7年2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印发,2009年11月13日印发的《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9号)同时废止。

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对人员的基本要求、对技术管理的基本要和培训管理要求。同时《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年版)》明确了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拟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上述条件方可开展,并按照要求参加医疗技术质量控制工作。

3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 “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修)订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技术的质量控制指标(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1月13日印发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6号)、《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7号)、《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8号)、《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9号)、《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0号)、《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号)、《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2号)、《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3号)、《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4号)、《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5号)、《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6号)、《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7号)、《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8号)、《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9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2月14日

4 全文

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

为规范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是指将捐献人(供体)的皮肤组织移植到接收人(受体)因烧伤创伤导致的皮肤缺失或受损部位,以保护创面、促进修复治疗技术

4.1 一、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适应

(二)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烧伤科和整形外科诊疗科目,开展相关临床诊疗工作15年以上,床位30张以上。有重症医学科。

(三)每年完成烧伤、整形等创面修复手术150例以上,有特重度烧伤患者成功救治的能力经验

(四)手术室

1.洁净手术部的建筑布局、基本配备、净化标准和用房分级等应当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02》。

2.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3.配备取、植皮术及皮肤加工等相关器械,如电动取皮刀、滚轴取皮刀、鼓式取皮机、皮肤拉网机等。

(五)重症医学科。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Ⅲ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20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诊疗专业需求。

2.有多功能心电监护仪、组织血流监测、中心供氧和中心吸引器。

3.配备有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具有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六)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临床实验室符合规定,同种异体皮肤移植相关检验项目参加室间质量评价并合格,能够开展免疫抑制剂血药浓度检测

2.医学影像科具备能够配合重症烧伤治疗的相关诊疗设备。

3.具备基本的液氮保存设备。

(七)有至少4名具有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医疗机构注册医师,以及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4.2 二、人员基本要求

4.2.1 (一)开展同种异体皮肤移植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外科专业。

2.有15年以上烧伤或整形临床工作经验,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每年完成皮肤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150例以上,包括皮肤组织创伤、整形及修复重建手术等。

4.2.2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满足开展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所需的相关条件。

4.3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有健全的移植物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移植物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溯源。

(三)摘取同种异体皮肤应当符合无菌操作要求。

(四)实施同种异体皮肤移植前,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五)建立病例信息数据库并配备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在完成每例同种异体皮肤移植后,应当按要求保留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相关病例数据信息

(六)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接受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患者生存质量和病历质量等。

(七)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所需医用器材。

2.如移植物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生物制品,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登记制度,保证可追溯,在患者住院病历的手术记录部分留存移植生物制品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5 解读

5.1 一、背景情况

医疗技术作为医疗服务要素之一,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直接相关。2009年,我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将医疗技术分为三类,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实施准入管理。同时,印发了相关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加强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我委印发了《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和“公开、透明、可监督”的方针,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拟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6个制度和1个信息化平台,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同时明确了医疗技术负面清单分为“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提出了限制类技术分类原则和15个限制类技术项目。原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已不适应当前医疗技术管理要求,需要配套更新。

5.2 二、制修订过程

为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政策尽快落地,实现政策调整后的平稳过渡,我委启动限制类技术管理规范制修订工作。组织骨科、心外、胸外、血液肿瘤移植口腔等10余专业相关院士,中华医学会相关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140余位权威专家参会,认真研究起草了15个限制类技术管理规范,同时起草了15个限制类技术医疗质量管理指标。在征求了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以及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意见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完善,最终形成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

5.3 三、主要内容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对人员的基本要求、对技术管理的基本要和培训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拟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上述条件方可开展,并按照要求参加医疗技术质量控制工作。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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