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1年10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印发。
3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进一步规范发展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
5.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9日
4 全文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保障药物重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提供住院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药物重整是指药师在住院患者入院、转科或出院等重要环节,通过与患者沟通、查看相关资料等方式,了解患者用药情况,比较目前正在使用的所有药物与用药医嘱是否合理一致,给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并与医疗团队共同对不适宜用药进行调整的过程。
4.1 一、基本要求
4.1.1 (一)组织管理。
药物重整服务应当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并管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适合本机构的药物重整服务工作制度等。
4.1.2 (二)人员要求。
医疗机构从事药物重整服务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
2.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4.2 二、服务管理
4.2.1 (一)服务对象。
1.接受多系统、多专科同时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如慢性肾脏病、高血压、糖尿病、高脂血症、冠心病、脑卒中等患者;
4.2.2 (二)工作内容。
药物重整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入院患者药物重整服务:通过与患者或其家属面谈、查阅患者既往病历及处方信息等方式,采集既往用药史、药物及食物过敏史、药品不良反应等相关信息。具体包括目前正在使用药物、既往使用过的与疾病密切相关药物和保健品的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用药起止时间、停药原因、依从性等。药师根据诊断及采集的用药信息,对比患者正在使用的药物与医嘱的差异。如正在使用的药物与医嘱存在不适宜用药或出现不一致情况,药师应当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并与经治医师沟通,由医师确认后调整。
药师根据上述信息建立药物重整记录表(见附表),由患者或其家属确认、经治医师签字。
2.转科、出院患者药物重整服务:药师根据转科或出院医嘱,对比正在使用的药物与医嘱的差异。如正在使用的药物与医嘱存在不适宜用药或出现不一致情况,药师应当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并与经治医师沟通,由医师确认后调整。药师建立药物重整记录表。
4.2.3 (三)关注重点。
药物重整服务应当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2.核查是否存在重复用药;
3.核查用法用量是否正确;
5.核查是否需要调整用药剂量,重点关注需根据肝肾功能调整剂量的药物;
6.关注有潜在临床意义相互作用、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考虑是否需要调整药物治疗方案;
7.关注有症状缓解作用的药品,明确此类药品是否需要长期使用;
8.关注特殊人群用药,如老年人、儿童、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精神疾病患者等,综合考虑患者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适宜性及依从性;
9.核查拟行特殊检查或医疗操作前是否需要临时停用某些药物,检查或操作结束后,需评估是否续用;
(四)医疗文书管理。药师应当书写药物重整记录表,并纳入住院病历管理。
4.3 三、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
4.3.1 (一)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药物重整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定期对药物重整服务进行质量控制,其内容包括查看记录是否完整,药物重整内容是否经医师核对允许,关注药物重整内容是否恰当,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4.3.2 (二)评价改进。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总结药物重整经验,评估药物重整效果,及时发现问题,持续改进药物重整服务质量。
4.4 附表
药物重整记录表
注1. 列表中应列出患者全部用药,开展重整的药物请注明重整建议及重整理由。
注2. 如有患者自带药品,请在药品名称后加“*”。
注3. 如因转科需要暂停或调整用药,请注明。
6 解读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得到快速发展,服务范围逐渐拓展,服务内涵更加丰富。为指导各医疗机构规范地提供药学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地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5项规范包括: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和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该《通知》立足于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分别给出了不同药学服务的定义,明确了适用医疗机构的范围,规定了提供相应药学服务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以及服务对象、工作内容、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等。
药学门诊服务是指药师在门诊为患者提供的一系列专业化服务,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条件要求相对较高,药学门诊纳入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统一管理。
用药教育服务是最为常见的药学服务,是指药师对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普及合理用药知识等服务的过程,服务形式灵活多样,服务场所不受限制。
药物重整服务和药学监护服务都是面向需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其中,药物重整主要体现在患者入院、转科或出院等重要环节,经药师评估比较后,给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药学监护贯穿于住院患者的药物治疗全过程,提供的药学服务更加全面、连贯。
居家药学服务主要是药师提供的上门药学服务,对象为居家药物治疗的患者,包括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用药评估教育、管理家庭药箱等。
药学服务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目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药师服务能力及实际情况等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提供药学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