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法规文件 诊疗规范 药学服务 医疗机构管理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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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yī liáo jī gòu yào xué mén zhěn fú wù guī fàn

2 基本信息

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1年10月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印发。

3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国卫医发〔2020〕2号),进一步规范发展药学服务,提升药学服务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提供药学服务过程中遵照执行。

附件:

1.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2.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

3.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4.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

5.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9日

4 全文

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

为规范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保障药学门诊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药学门诊服务是指医疗机构药师在门诊为患者提供的用药评估、用药咨询、用药教育、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一系列专业化药学服务。

4.1 一、基本要求

4.1.1 (一)组织管理。

药学门诊纳入医疗机构门诊统一管理,由药学部门负责实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药学门诊服务相关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等,并为药学门诊提供相应软硬件支持。

4.1.2 (二)人员要求。

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应当对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进行条件审核,由本机构医疗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管理。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主管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3年及以上;

2.具有副主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临床药学工作2年及以上。

4.1.3 (三)软硬件设备。

药学门诊应当纳入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管理,药师可以查询患者诊断、检验检查、用药等诊疗记录,并记录药学门诊相关信息。药学门诊应当符合诊室的硬件设施要求。

4.2 二、服务管理

4.2.1 (一)服务对象。

药学门诊服务对象主要是诊断明确、对用药有疑问的患者,可以包括:

1.患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接受多系统药物或多专科治疗的患者

2.同时使用多种药物患者

3.正在使用特定药物患者,特定药物包括:特殊管理药品、高警示药品、糖皮质激素、特殊剂型药物、特殊给药装置的药物等;

4.特殊人群:老年人儿童妊娠期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等;

5.疑似发生药品不良反应患者

6.需要药师解读治疗药物监测(如血药浓度和药物基因检测)结果的患者

7.其他有药学服务需求的患者

4.2.2 (二)工作内容。

药学门诊服务内容包括了解患者信息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提供用药咨询、开展用药教育、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

1.了解患者信息:通过询问、查阅患者病历等方式,了解患者用药相关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年龄、性别、职业、住址、文化程度、医保等)、健康信息(个人史、家族史、生育史、既往史现病史、生活习惯等)、用药信息(用药史、药品不良反应史、免疫接种史等)、需求信息药物治疗、健康状况、药学服务等)等。

2.评估患者用药情况:根据患者用药后的反应等,可从药物治疗适应证、有效性、安全性、经济性、依从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基于循证证据及患者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重点关注患者的治疗需求,解决个体化用药及其他合理用药相关问题。

3.提供用药咨询:解答患者存在的用药疑问。

4.开展用药教育:采取口头、书面材料、实物演示等方式为患者提供教育指导,包括药品的适应证、禁忌证、用法用量、用药时间、用药疗程、注意事项、药品不良反应,以及生活方式指导等。通过询问或请其复述等方式,确认患者或其照护人已理解相关内容,并接受所提建议。具体可参照《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

5.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经评估后发现患者存在用药不适宜问题的,药师应当提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药师提出的建议作为临床用药的有益参考,最终用药方案由医师确定。

4.2.3 (三)沟通技巧。

药师应当注意沟通技巧,注意特殊患者的沟通方式,如听力障碍患者视力障碍患者、语言障碍患者等,对未成年人或无自主行为能力人员要与其监护人进行沟通。

4.2.4 (四)医疗文书管理。

药师提供药学门诊服务应当书写医疗文书,该文书纳入门诊病历管理。

4.3 三、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

4.3.1 (一)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学门诊纳入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严格落实相关管理规范与规章制度,适时对药学门诊进行检查、考核,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4.3.2 (二)评价改进。

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指标、人文指标、经济指标等,定期总结药学门诊工作,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持续改进药学门诊服务质量。药学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适宜的药学门诊服务模式,推进药学门诊可持续发展。出诊药师应该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学习,积极开展相关研究,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6 解读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合理用药需求的不断增加以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医疗机构药学服务得到快速发展,服务范围逐渐拓展,服务内涵更加丰富。为指导各医疗机构规范地提供药学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在总结地方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等5项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5项规范包括:医疗机构药学门诊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物重整服务规范医疗机构用药教育服务规范医疗机构药学监护服务规范居家药学服务规范

该《通知》立足于规范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分别给出了不同药学服务的定义,明确了适用医疗机构的范围,规定了提供相应药学服务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以及服务对象、工作内容、质量管理与评价改进等。

药学门诊服务是指药师在门诊为患者提供的一系列专业化服务,从事药学门诊服务的药师条件要求相对较高,药学门诊纳入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统一管理。

用药教育服务是最为常见的药学服务,是指药师对患者提供合理用药指导、普及合理用药知识等服务的过程,服务形式灵活多样,服务场所不受限制。

药物重整服务药学监护服务都是面向需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其中,药物重整主要体现在患者入院、转科或出院等重要环节,经药师评估比较后,给出用药方案调整建议等;药学监护贯穿于住院患者药物治疗全过程,提供的药学服务更加全面、连贯。

居家药学服务主要是药师提供的上门药学服务,对象为居家药物治疗的患者,包括普及健康知识、开展用药评估教育、管理家庭药箱等。

药学服务是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的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到目前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药师服务能力及实际情况等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鼓励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提供药学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服务规范。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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