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年版)

医疗技术质量控制指标 公文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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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fàng shè xìng lì zǐ zhí rù zhì liáo jì shù lín chuáng yìng yòng zhì liàng kòng zhì zhǐ biāo (2017nián bǎn )

2 基本信息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7年2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印发,2009年11月13日印发的《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7号)同时废止。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对人员的基本要求、对技术管理的基本要和培训管理要求。同时《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版)》明确了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拟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上述条件方可开展,并按照要求参加医疗技术质量控制工作。

3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 “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修)订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技术的质量控制指标(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1月13日印发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6号)、《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7号)、《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8号)、《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9号)、《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0号)、《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号)、《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2号)、《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3号)、《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4号)、《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5号)、《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6号)、《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7号)、《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8号)、《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9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2月14日

4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全文

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年

4.1 一、植入指征正确率

定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用适应证选择正确的例数占同期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总例数的比例。(见注1)

计算公式:

捕获.PNG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时严格掌握适应证的程度,是反映医疗机构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医疗质量的重要过程性指标之一。

4.2 二、术前制订治疗计划率

定义:术前制订治疗计划,是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前,根据患者影像学表现和病理学类型,使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计划系统完成植入治疗计划(包括靶区设计、处方剂量、粒子活度等)的制订工作。术前制订治疗计划率,是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前,完成植入治疗计划的患者例数占同期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总例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捕获.PNG

意义:体现术前对患者病情整体评估,并根据患者病情确定适宜治疗方案的情况,是反映医疗机构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医疗质量的重要过程性指标之一。

4.3 三、术后放剂量验证

定义:后放剂量验证,是指放射性粒子植入术后进行影像检查,并通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计划系统完成放射剂量验证。术后放剂量验证率,是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完成术后放剂量验证患者例数占同期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总例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捕获.PNG

意义:体现术后对患者病情整体评估情况,是反映医疗机构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医疗质量的重要过程性指标之一。

4.4 四、术中及术后30天内主要并发症发生

定义:放射性粒子植入术中及术后30天内发生主要并发症的例数占同期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总例数的比例。(见注2)

计算公式:

(一)穿刺相关主要并发症发生率。

捕获.PNG

(二)放射性损伤相关主要并发症发生率。

捕获.PNG

捕获.PNG

意义:体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安全性,是反映医疗机构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果指标。

4.5 五、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有效率

定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有效,是指对放射性粒子植入术后进行疗效评价,按照实体瘤疗效评价新标准(Response Evaluation Criteria in Solid Tumors,RECIST)达到完全缓解、部分缓解、肿瘤稳定状态。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有效率,是指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有效的患者例数占同期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总例数的比例。(见注3)

计算公式:

捕获.PNG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的效果,是反映医疗机构放射性粒子植入技术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果指标之一。

4.6 六、术后30天内全因死亡率

定义:放射性粒子植入术后30天内死亡患者(不论何种原因)例数占同期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总例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捕获.PNG

意义:体现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安全性,是反映医疗机构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果指标之一。

4.7 七、患者随访率

定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各随访时间点(见注4)完成随访的例次数占同期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总例次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

捕获.PNG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对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出院患者的长期管理水平

4.8 八、患者术后生存率(2个月、4个月、半年、1年、2年)

定义: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后某一时间(2个月、4个月、半年、1年、2年)随访(失访者按未存活患者统计)尚存活的患者数占同期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患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

捕获.PNG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开展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的长期治疗效果。

注:

1.应用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应当符合肿瘤临床分期的诊断指标,包括:

(1)局部晚期肿瘤已失去手术机会(前列腺癌除外)。

(2)肿瘤最大径≤7cm。

(3)手术后、放疗后肿瘤复发或转移肿瘤转移灶数目≤5个,单个转移灶直径≤5cm。

(4)患者一般身体状况卡氏评分70分以上。

(5)拟经皮穿刺者有进针路径。

(6)肿瘤空腔脏器(食道、胆道、门静脉等)出现恶性梗阻。

(7)无严重穿刺禁忌证。

(8)患者预计生存期≥3个月。

(9)患者拒绝其他治疗。

1-3项指标中至少符合2项,且4-9项指标中至少符合3项即为适应证选择正确。

2.主要并发症包括穿刺相关和放射性损伤相关并发症。

(1)穿刺相关主要并发症包括与穿刺相关感染出血气胸神经损伤气胸发生率仅用于肺部实体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神经损伤发生率仅用于坐骨神经等周围神经干区域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

(2)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可能造成粒子植入区域及周围小范围组织放射性损伤,主要包括皮肤溃疡放射性肺炎、放射性脊髓炎、放射性膀胱炎放射性肠炎、脑坏死皮肤溃疡发生率仅用于浅表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肺炎发生率仅用于肺部实体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脊髓炎发生率仅用于骨组织或其邻近组织实体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膀胱炎发生率仅用于盆腔实体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肠炎发生率仅用于腹腔脏器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放射性脑坏死发生率仅用于颅内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病例。

3.实体瘤疗效评价新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完全缓解:所有靶病灶消失,无新病灶出现,且肿瘤标志物正常,至少维持4周。

(2)部分缓解:靶病灶最大径之和减少≥30%,至少维持4周。

(3)肿瘤稳定:靶病灶最大径之和缩小未达到部分缓解,或增大未达到肿瘤进展。

(4)肿瘤进展:靶病灶最大径之和至少增加20%,或者出现新病灶。

4.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随访的国际标准:治疗后半年内每2个月1次,治疗后半年至2年内每3个月1次,治疗后2年到5年每半年1次,5年后每年1次。

5 解读

5.1 一、背景情况

医疗技术作为医疗服务要素之一,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直接相关。2009年,我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将医疗技术分为三类,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实施准入管理。同时,印发了相关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加强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我委印发了《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和“公开、透明、可监督”的方针,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拟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6个制度和1个信息化平台,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同时明确了医疗技术负面清单分为“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提出了限制类技术分类原则和15个限制类技术项目。原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已不适应当前医疗技术管理要求,需要配套更新。

5.2 二、制修订过程

为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政策尽快落地,实现政策调整后的平稳过渡,我委启动限制类技术管理规范制修订工作。组织骨科、心外、胸外、血液肿瘤移植口腔等10余专业相关院士,中华医学会相关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140余位权威专家参会,认真研究起草了15个限制类技术管理规范,同时起草了15个限制类技术医疗质量管理指标。在征求了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以及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意见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完善,最终形成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

5.3 三、主要内容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对人员的基本要求、对技术管理的基本要和培训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拟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上述条件方可开展,并按照要求参加医疗技术质量控制工作。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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