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

法规文件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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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hán dú xìng yào cái zhōng chéng yào zhuǎn huàn wéi fēi chù fāng yào píng jià chù lǐ yuán zé

2 基本信息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2年11月1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等6个技术文件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12]137号发布。

3 正文

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为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

3.1 一、目的

科学合理地评价含毒性药材中成药作为非处方药品种安全性,保证公众自我药疗的用药安全,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原则。

3.2 二、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评价的基本原则

毒性药材中成药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此类产品用于患者自我药疗时,需特别慎重,尤其是药材毒性大、用量大、用药时间长的品种。在转换评价时,必须从严管理。

3.3 三、分类及处理原则

根据含毒性药材中成药人体安全性的不同影响因素(毒性强度和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处理。

3.3.1 (一)毒性药材的界定与分类

1.毒性药材的界定

以下药材属于毒性药材

1.1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一部):以最新版本《中国药典》(一部)对药材毒性的标注为毒性药材界定的首要依据(目前以2010年版《中国药典》所载药材毒性为首要依据)。此外,也包括2010年版《中国药典》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毒性药材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其中注明的毒性药材

1.5 其他已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详见附1)

2.毒性药材分类

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依据《中国药典》毒性药材分类方法,将毒性药材毒性强度分为大毒、有毒、小毒三类。

2.1大毒:以下列为“大毒药材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

(2)《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大毒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大毒药材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大毒药材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大毒药材

(以上药品标准中,如标注为“剧毒”的亦列入“大毒药材

2.2有毒:以下列为“有毒”药材

(1)《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有毒的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有毒药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有毒的药材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明有毒的药材

2.3小毒以下列为“小毒药材

(1)《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注明小毒药材;《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未收载而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收载的小毒药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含《中药材标准第一册》及部颁藏药、维吾尔药、蒙药分册)注明小毒药材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药材标准中注小毒药材

(以上药品标准中,如标注为“微毒”的亦列入“小毒药材

2.4其他:发现的其他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经评价后按其安全性分类

(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的毒性分类名单见附2)

3.3.2 (二)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非处方药的评价分类及处理原则

为方便转换评价工作,保障非处方药使用中的安全性,现将含毒性药材中成药品种药材毒性给药途径进行分类,其分类及处理原则如下:

1类:含大毒药材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不予转换

2类:含大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含重金属毒性药物(如:红粉红升丹砒石砒霜水银白降丹红升丹轻粉雄黄等);

(2)包装不合理,容易误服;

(3)儿科用药;

(4)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5)用于创伤破损皮肤

(6)大面积用药;

(7)疗程7天以上。

3类:含有毒药材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

3a类:含有山豆根仙茅制天南星苍耳子白果、制附子、制白附子罂粟壳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日服用量超过标准规定范围;

(2)儿科用药;

(3)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4)疗程7天以上。

3b类:含有未列入3a范围内有毒药材(安全性不明确)的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目前不予转换

其中,《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中属3b类的有毒药材如下:

干漆土荆皮千金子霜制川乌木鳖子、制甘遂朱砂华山参全蝎芫花两头尖苦楝皮金钱白花蛇京大戟制草乌牵牛子香加皮常山商陆硫黄蓖麻子蜈蚣蕲蛇三棵针白屈菜臭灵丹草、制狼毒

4类:含有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含重金属毒性药物(如朱砂);

(2)儿科用药;

(3)妊娠期哺乳期用药;

(4)用于创伤破损皮肤

(5)大面积用药;

(6)疗程14天以上。

5类:含小毒药材口服及粘膜给药制剂,如有以下情况,不予转换

(1)日服用量超过标准规定范围;

(2)疗程14天以上。

6类:含小毒药材的外用制剂,可进行其他方面评价。

3.3.3 (三)其他

1.不同标准文件对毒性药材毒性大小描述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除国务院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均按照大毒药材管理外,历版《中国药典》中有关毒性药材的记载,当以最新版本《中国药典》为标准。即:既往版本《中国药典》中记载的药材毒性大小与最新版本《中国药典》标准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新版《中国药典》描述为准(目前以2010年版《中国药典》内容为首要标准);新版药典外的其他药品标准(既往版本药典、部标、省标)中的药材毒性大小描述不一致时,应遵从“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毒性高的分类标准为依据。

2.本处理原则中“日服用量”的确定:

本处理原则中的“日服用量”是以法定标准中标注的用量范围为依据。

对本处理原则中“日服用量”的确定亦应参照以上(三)1.的原则,即以新版药典标注为首要依据;其他药品标准中日用量大小应“就低不就高”。

3.本处理原则随《中国药典》更新而修订:

由于《中国药典》每五年修订一次,故目前《含毒性药材中成药转换非处方药评价处理原则》主要是以2010年版药典内容为依据,2015年版《中国药典》发行后本原则的具体内容也将随之修订。

4.对新发现有安全性问题药材毒性分类的处理:

对新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需对其存在安全问题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并依据其安全性予以分类,参照本处理原则的相应类别处理。

目前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如马兜铃寻骨风天仙藤朱砂莲千里光暂按大毒药材管理。

发现有安全性问题的药材需根据实际情况增补或调整。

4 附件

4.1 附1.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

4.1.1 一、《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收载毒性中药材名单

共收载毒性药材83个:

大毒(10个):川乌马钱子马钱子粉天仙子巴豆巴豆霜红粉闹羊花草乌斑蝥

有毒:(42个):干漆土荆皮山豆根千金子千金子霜制川乌天南星制天南星木鳖子甘遂仙茅白附子白果半夏朱砂华山参全蝎芫花苍耳子两头尖附子苦楝皮金钱白花蛇京大戟制草乌牵牛子轻粉香加皮洋金花常山商陆硫黄雄黄蓖麻子蜈蚣罂粟壳、蕲蛇蟾酥三棵针白屈菜臭灵丹草狼毒

小毒:(31个):丁公藤九里香土鳖虫川楝子小叶莲水蛭艾叶北豆根地枫皮红大戟两面针吴茱萸苦木苦杏仁草乌叶南鹤虱鸦胆子重楼急性子蛇床子猪牙皂绵马贯众绵马贯众炭蒺藜鹤虱大皂角飞扬草金铁锁紫萁贯众榼藤子翼首草

4.1.2 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材名单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蟊、红娘虫、青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阳花、生天仙子雪上一支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

4.2 附2.2010年版《中国药典》收载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的28种毒性中药毒性分类名单(依据炮制等不同)

4.2.1 大毒

川乌马钱子马钱子粉天仙子巴豆巴豆霜红粉闹羊花、生草乌斑蝥、生千金子轻粉洋金花雄黄蟾酥、生甘遂、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砒石(红砒、白砒)、砒霜水银白降丹生藤黄、红升丹、生狼毒红娘虫、青娘虫、雪上一枝蒿

4.2.2 有毒:

干漆土荆皮山豆根千金子霜制川乌制天南星木鳖子、制甘遂仙茅、制白附子白果朱砂华山参全蝎芫花苍耳子两头尖、制附子苦楝皮金钱白花蛇京大戟制草乌牵牛子香加皮常山商陆硫黄蓖麻子蜈蚣罂粟壳、蕲蛇三棵针白屈菜臭灵丹草、制狼毒

4.2.3 小毒

丁公藤九里香土鳖虫川楝子小叶莲水蛭艾叶北豆根地枫皮红大戟两面针吴茱萸苦木苦杏仁草乌叶南鹤虱鸦胆子重楼急性子蛇床子猪牙皂绵马贯众绵马贯众炭蒺藜鹤虱大皂角飞扬草金铁锁紫萁贯众榼藤子翼首草

上述范围以外的药材毒性分类应按照药品标准中的具体描述及本处理原则的相关要求界定。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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