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813—2023 手术部位标识标准

医疗机构管理 手术 卫生标准 法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医学百科APP(安卓 | iOS | Windows版)

您的医学知识库 + 健康测试工具

https://www.wiki8.cn/app/

1 拼音

W S / T 8 1 3 — 2 0 2 3 shǒu shù bù wèi biāo zhì biāo zhǔn

2 英文参考

Standard for surgical site marking

3 基本信息

ICS 11.020

CCS C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 813—2023《手术部位标识标准》(Standard for surgical site marking)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9月11日《关于发布〈手术部位标识标准〉等3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3〕11号)发布,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手术部位标识标准》等3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23〕11号

现发布《手术部位标识标准》等3项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WS/T 813—2023 手术部位标识标准

WS/T 814—2023 患者体验调查与评价术语标准

WS/T 815—2023 严重创伤院前与院内信息链接标准

上述标准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3年9月11日

5 前言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浙江省台州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浙江省人民医院、南京鼓楼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丽平、陈海啸、黄宇光、郭莉、杜建军、李西英、陈晔、王巍、张勤、景抗震。

6 标准正文

手术部位标识标准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术部位标识的原则、人员、时间、工具和方式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开展手术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创操作部位标识可参照执行。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手术 operation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或治疗疾病为目的,在人体局部开展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重建形态功能移植细胞组织器官植入医疗器械医学操作的医疗技术,手术应当经过临床研究论证且安全性、有效性确切。

3.2

手术医师 surgeon

取得相应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并参与手术操作的医师

3.3

主刀医师 head surgeon

主导手术方案设计、完成关键手术过程、负责手术结果的医师

3.4

手术部位标识 surgical site marking

为避免手术部位错误,手术医师对手术部位所做的标记,包括体表标识、书面标识和影像(包括数字影像)标识。

6.4 4 手术部位标识要求

6.4.1 4.1 标识原则

4.1.1 主刀医师对确保在正确的手术部位进行手术负最终责任。

4.1.2 患者和/或家属、授权委托人、监护人宜参与标识。

4.1.3 患者由接送人员转运到手术室前,病房护士核实,应标识而未标识的患者不能转运,核对正确后送达手术室交接区。在交接手术室护理人员再次核对并确认标识情况。在手术室内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手术室护士遵循三方核查制度。

4.1.4 涉及左右侧的器官(如:左右侧的眼、耳、鼻腔、胸壁、肺、肾、附件等)、多重结构(如四肢、足趾、关节等)和多节段部位(如脊柱等)以及非正常解剖部位的器官组织的手术,在患者身体的相应位置分别进行标识。脊柱手术可在影像资料上标记具体的脊柱段。

4.1.5 患者消毒前,手术部位标识应清晰可见。

4.1.6 不做手术部位标识的情况:

a)需紧急抢救手术时;

b)单孔自然腔道内镜手术(消化道内镜、支气管镜、膀胱镜、宫腔镜等);

c)开放性骨折损伤

d)经人体自然腔道(阴道尿道直肠等)的手术;

e)心脑血管介入;

f)唯一正中的器官组织

6.4.2 4.2 标识人员

主刀医师或经主刀医师授权执行手术部位标识的手术医师

6.4.3 4.3 标识时间

进入手术室之前完成手术标识。

6.4.4 4.4 标识工具

手术标识使用外科手术皮肤记号笔,新生儿等易产生色素沉着患者或部位宜用不产生色素沉着外科手术皮肤记号笔。

6.4.5 4.5 标识方式

4.5.1 标识方式有体表标识、书面标识和影像(包括数字影像)标识三种方式。

4.5.2 体表标识

4.5.2.1 以下情况适用于体表标识:

a)一般手术标识于体表;

b)脊柱手术应明确手术椎体节段;

c)眼科手术标识于患侧眉弓上方正中;

d)口腔手术可在相对应的面部皮肤进行标识;

e)患处已有纱布、石膏、牵引器等,统一标识于包扎物上;若在进手术室之前已去除包扎物,宜在患处标识。

4.5.2.2 体表标识方式如下:

在手术部位上以“○”标识,直径≥3cm。

4.5.3 书面标识

4.5.3.1 以下情况适用于书面标识:

a)皮肤状况不适宜标识或患者拒绝做手术部位的皮肤标识;

b)标识可能影响患者美观,如头颈部;

c)标识部位在解剖学上是不可行的,例如口腔等部位。

4.5.3.2 书面标识方式如下:

在“书面标识确认图” (参见附录A.1~A.2)中相应的手术部位以“○”标识,并签字存档保管。4.5.4 影像标识

影像中相应的手术部位以“○”标识,并留存记录。

7 附录A(规范性)书面标识确认

7.1 A.1 人体手术部位书面标识确认

姓名:_____________  住院号:___________ 科室:__________ 床号:________

图.png

标识医师

标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图 A.1 人体手术部位书面标识确认

7.2 A.2 头颈部手术部位书面标识确认

姓名:_____________  住院号:___________ 科室:__________ 床号:________

图.png

图.png

标识医师

标识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图 A.2 头颈部手术部位书面标识确认

编辑:sun 审核:sun
特别提示:本站内容仅供初步参考,难免存在疏漏、错误等情况,请您核实后再引用。对于用药、诊疗等医学专业内容,建议您直接咨询医生,以免错误用药或延误病情,本站内容不构成对您的任何建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