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基本信息
《心室辅助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年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于2017年2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7号)印发,2009年11月13日印发的《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6号)同时废止。
《心室辅助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室辅助技术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对人员的基本要求、对技术管理的基本要和培训管理要求。同时《心室辅助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指标(2017版)》明确了心室辅助技术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拟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上述条件方可开展,并按照要求参加医疗技术的质量控制工作。
3 发布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做好 “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委组织制(修)订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并制定了相应技术的质量控制指标(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11月13日印发的《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5号)、《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6号)、《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7号)、《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8号)、《脐带血造血干细胞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89号)、《肿瘤消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0号)、《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1号)、《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2号)、《口腔颌面部恶性肿瘤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3号)、《颜面部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4号)、《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5号)、《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6号)、《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7号)、《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8号)、《组织工程化组织移植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卫办医政发〔2009〕199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2月14日
4 全文
4.1 一、心室辅助技术应用适应证选择正确率
定义:心室辅助技术应用适应证选择正确的例数占同期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总例数的比例。(见注1)
计算公式:
意义:体现医疗机构开展心室辅助技术时严格掌握适应证的程度,是反映医疗机构心室辅助技术医疗质量的重要过程性指标之一。
4.2 二、心室辅助装置有效撤除率
定义:心室辅助装置有效撤除,是指心脏功能衰竭D期应用心室辅助装置的患者,经积极治疗后心功能改善而撤除心室辅助装置。心室辅助装置有效撤除率,是指有效撤除心室辅助装置例次数占同期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总例次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意义:体现应用心室辅助装置的治疗效果,是反映医疗机构心室辅助技术医疗质量的重要过程性指标之一。
4.3 三、术后30天死亡率
定义:心室辅助装置植(介)入术后30天内死亡患者数(不论何种原因)占同期心室辅助装置植(介)入患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意义:体现应用心室辅助装置的治疗效果,是反映医疗机构心室辅助技术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果指标之一。
4.4 四、心室辅助转换心脏移植率
定义:心室辅助转换心脏移植,是指患者心脏功能衰竭D期应用心室辅助装置持续治疗期间,转行心脏移植手术治疗。心室辅助转换心脏移植率,是指心室辅助转换心脏移植例数占同期心室辅助装置应用总例数的比例。
计算公式:
意义:反映心室辅助装置应用后转归的重要过程指标。
4.5 五、术中及术后30天内主要并发症发生率
定义:心室辅助装置植(介)入术中及术后30天内,发生主要并发症的患者数占同期心室辅助装置植(介)入患者总数的比例。(见注2)
计算公式:
意义:体现应用心室辅助装置的治疗安全性,是反映医疗机构心室辅助技术医疗质量的重要结果指标。
4.6 六、术后随访率(1年、3年)
定义:心室辅助装置植(介)入后1年和3年随访的例次数占同期心室辅助装置植(介)入总例次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对心室辅助技术治疗出院患者的长期管理水平。
4.7 七、患者术后生存率(1年、3年)
定义:心室辅助装置植(介)入后1年和3年随访(失访者按未存活患者统计)尚存活的患者数占同期心室辅助装置植(介)入患者总数的比例。
计算方法:
意义:反映医疗机构开展心室辅助技术的长期治疗效果。
注:
1.心室辅助技术应用适应证为心脏功能衰竭D期(难治性终末期心衰),应当符合下列9项标准中任意5项。
(1)心排指数<2.0L/m2。
(2)最大氧耗量 <12ml/kg·min。
(3)6分钟步行试验 <150m。
(4)NT-proBNP >5000ng/ml。
(5)预计生存期限小于2年。
(6)经2个月正规药物治疗无效。
(7)肺毛细血管楔压>20mmHg。
5 解读
5.1 一、背景情况
医疗技术作为医疗服务要素之一,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直接相关。2009年,我委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将医疗技术分为三类,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技术实施准入管理。同时,印发了相关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加强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2015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取消了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我委印发了《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以下简称《通知》),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和“公开、透明、可监督”的方针,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拟建立“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6个制度和1个信息化平台,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知》同时明确了医疗技术负面清单分为“禁止类技术”和“限制类技术”,提出了限制类技术分类原则和15个限制类技术项目。原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已不适应当前医疗技术管理要求,需要配套更新。
5.2 二、制修订过程
为保障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政策尽快落地,实现政策调整后的平稳过渡,我委启动限制类技术管理规范制修订工作。组织骨科、心外、胸外、血液、肿瘤、移植、口腔等10余专业相关院士,中华医学会相关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140余位权威专家参会,认真研究起草了15个限制类技术管理规范,同时起草了15个限制类技术医疗质量管理指标。在征求了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以及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意见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完善,最终形成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
5.3 三、主要内容
《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2017年版)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和质量控制指标》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应当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要求、对人员的基本要求、对技术管理的基本要和培训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等15个“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质量控制指标。拟开展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上述条件方可开展,并按照要求参加医疗技术的质量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