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S/T 819—2023 县级综合医院设备配置标准

医疗机构管理 法规文件 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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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 S / T 8 1 9 — 2 0 2 3 xiàn jí zōng hé yī yuàn shè bèi pèi zhì biāo zhǔn

2 英文参考

Standard for Equipment Configuration in County General Hospitals

3 标准基本信息

ICS 11.040

CCS C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 819—2023《县级综合医院设备配置标准》(Standard for Equipment Configuration in County General Hospital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3年7月26日《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县级综合医院设备配置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3〕5号)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4 标准发布通告

关于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县级综合医院设备配置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23〕5号

现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县级综合医院设备配置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WST 819—2023 县级综合医院设备配置标准

该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3年7月26日

5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医疗卫生建设装备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管理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北京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自林、侯 岩、李志勇、崔泽实、李鹏伟、孙 湛、张 颖、孙晓伟、郑 阳、蔡葵。

6 标准正文

县级综合医院设备配置标准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县级综合医院万元及以上设备配置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医院规模提出设备配置的品目和数量。

本标准适用于不超过1500床位规模的县级综合医院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设备 equipment

指直接或间接使用于人体的医用仪器、医疗设备。

3.2

床位规模 the number of beds

以编制床位为准,即由卫生健康部门核准的床位数量。

6.4 4 基本原则

6.4.1 4.1 设备配置与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

县级综合医院应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和健康需求,科学编制业务发展规划和设备配置规划。

6.4.2 4.2 设备配置与规模和服务量相适应

县级综合医院应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科学合理配置与自身规模和服务量相适应的设备品目及数量。

6.4.3 4.3 设备配置科学合理

县级综合医院设备配置要考虑机构的业务发展、专科建设、科室建设、人才培养等发展需要,要对县级综合医院的服务方向具有支撑作用,要根据医疗业务情况适度配置。除临床科室配备必备专科检查治疗设备外,其他设备原则上均应统一管理使用,提高设备使用率,避免资源浪费。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应按照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6.5 5 县级综合医院设备品目及数量

6.5.1 5.1 设备要求

具有与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辅助科室功能定位相匹配,能够满足临床诊疗疾病及开展医疗技术等服务需求的设备。

拟筹备建设的科室可参考本标准配置相应设备。

6.5.2 5.2 设备数量

不同规模的县级综合医院临床科室、医技科室、辅助科室万元以上设备配置数量可参照表 1 执行。万元以下设备如输注泵等,县级综合医院根据自身发展需求进行配置。

本标准规定了设备配置数量的最低标准,各县级综合医院可根据规模和服务需求合理配置。

表1 县级综合医院设备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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