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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基本信息:《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于2023年2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二)管理周期内发生2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立即解除挂靠关系并重新遴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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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工业灭菌术语“规定”是指在批准件范围内详细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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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财务制度
医院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实际发生额全部计入当期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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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使用的药物应当标注有效成份,有用药记录,并严格遵守停药期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的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实施水生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水质状况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建立完善出口水产品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出口水产品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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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要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医疗风险基金是指从医疗卫生支出中计提、专门用于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医疗风险保险发生的支出或实际发生的医疗事故赔偿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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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备案饲养场进行动物疫病、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第三十五条出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应当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制冷设备,装载方式能有效避免肉类产品受到污染,保证运输过程中所需要的温度条件,按照规定进行清洗消毒,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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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
第三十二条市食品安全监督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科研检测机构和专家,根据监测数据、检测结果和国内外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附有信息储存介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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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补正的申请材料仍然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继续补正;第五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服务的场所和生产经营的产品以及使用的用品用具等进行实地检查、抽样检验、检测时,应当严格遵守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有关规定。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卫生行政许可文书样本供各地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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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医学鉴定。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保障居民获得避孕节育、婚前保健及孕产期保健服务,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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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于2001年11月19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注册产品标准获得了法律地位。为扭转这一被动局面,《办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在其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标准化工作的研究、技术指导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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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八)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的水质检测报告;第四节注册登记变更与延续第十七条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养殖品种、养殖能力等的,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包装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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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
《进口药材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10月21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复验。二、中文名、拉丁学名、英文名、别名、产地(国家)、出口地(国家)、包装材料、包装规格:根据具体品种有关情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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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养强化剂:指为增强营养成分而加入食品中的天然的或者人工合成的属于天然营养素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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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二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第四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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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汇总并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集中采购结果和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参加集中采购活动近两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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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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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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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当在仓储场所等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十四条申请购买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经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一)经营企业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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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真实的药品原料、辅料购进与验收记录、药品生产批次记录、生产岗位原始记录、药品检验和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该批药品有效期满后一年,有效期不满二年的应当保存三年。(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药品生产企业未履行细贵中药材监督投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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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本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包装材料。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护肤类,包括膏、霜、乳液、化妆用油类等护肤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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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全文: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检查,强化安全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四)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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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时,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的,可免予并处吊销卫生许可证:(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所造成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危害后果的;(三)经营或使用未经批准的,受污染或者变质的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四)其它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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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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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
在对所保藏的病原微生物进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订可靠、完善的生物安全防护方案、相应标准操作程序、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及感染监测方案等;(二)实验室增加高致病性菌(毒)种或样本保藏内容;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使用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卫生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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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与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评时限内。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由备案人补正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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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
(三)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应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五)警告、暂停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第三十三条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需要给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处理种类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单位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四)包庇违纪违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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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于2021年12月29日《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印发,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认真做好贯彻落实。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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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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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维护受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炮制中药饮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炮制规范。第二十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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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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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倡导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签订合同,实行服务外包,并在销售产品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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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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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
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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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五)药品有效期监控;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无菌医疗器械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通知购买单位和医疗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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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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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
基本信息:《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6年6月5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印发,自2016年6月5日起实施。监督人员、当事人或被询问人按规定在笔录上确认、签名。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到场,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的机关可以自行清点,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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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五条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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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违反规定的,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二)对卫生专业技术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等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要求重新鉴定的;(二)未按规定反馈卫生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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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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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申请增加生产的产品不属于原生产范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变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并在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产品信息。第二十条变更、补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第二到五位X代表4位数许可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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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三)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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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高值医用耗材,并按照购销合同规定的产品及时供货,不得提供入围品种外的高值医用耗材。(六)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积极研究探索将经济学评价指标纳入综合评价体系。(六)身体健康,能积极参加集中采购工作,原则上年龄在65岁(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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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违法的复议决定:(一)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决定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意义的;根据总局情况,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需要协调各成员时间,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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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
第十条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进口药品报验单》及相关资料,审查无误后,将《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原件、药品《进口准许证》原件交还进口单位,并应当于当日向负责检验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发出《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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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品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实验室产生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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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
(三)积极协助和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供应商在集中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集中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部门或组织者报告并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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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于2011年9月28日公安部令第117号发布,自2011年9月28日起实施,公安部2000年4月17日发布施行的《强制戒毒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六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建立戒毒诊断评估工作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对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现实表现、适应社会能力等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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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未经许可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是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产品的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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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台资独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民族医医院)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要求,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和所在地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后转报卫生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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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原发证部门受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后,应当重点对原许可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是否有变化,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核。(三)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