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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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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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táo cí shí jù róng qì wèi shēng guǎn lǐ bàn fǎ

2 注解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年11月26日发布施行。

201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废止和失效。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接触食品的陶瓷食具、容器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粗陶、精陶和瓷器等各种食具、容器。

第三条 各生产部门应严格执行操作工艺,产品必须依据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陶瓷食具、容器。

第五条 各生产加工单位采取新的染料、釉彩加工或生产新产品时,生产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生产工艺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产。

第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者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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