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T 325—2022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疑似职业病 卫生标准 法规文件 职业病诊断标准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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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 B Z / T 3 2 5 — 2 0 2 2 yí sì zhí yè bìng jiè dìng biāo zhǔn

2 英文参考

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suspected occupational disease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CS C 60

GBZ/T 325—2022《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Identification standard for suspected occupational disease)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22年3月16日《关于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2〕3号)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22〕3号

现发布《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等4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GBZ 4—2022职业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4—2002)

GBZ 68—2022职业性苯中毒诊断标准(代替GBZ 68—2013)

GBZT 325—2022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GBZT 326—2022尿中二氯甲烷测定标准 气相色谱法

上述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GBZ 4—2002、GBZ 68—2013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3月16日

5 前言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职业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中毒控制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市肺科医院(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同济大学附属杨浦医院(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嘉斌、周珊宇、江嘉欣、朱秋鸿、李树强、关里、孙道远、匡兴亚。

6 标准正文

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原则、界定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的界定。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Z/T 157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GBZ/T 265 职业病诊断通则

6.3 3 术语和定义

GBZ/T 15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疑似职业病 suspected occupational disease

现有接触证据或医学证据尚不能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是职业病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以明确诊断的一种暂时的疑似疾病状态。

6.4 4 疑似职业病界定原则

4.1 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应以职业病定义作为参照。

4.2 疑似职业病病人所患疾病应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范围之内。

4.3 应按照GBZ/T 265执行,基于现有的疾病证据、接触证据、疾病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等相关证据进行界定。

4.4 疑似职业病病人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应达到相应职业病的诊断起点

6.5 5 疑似职业病的界定

医疗卫生机构对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可界定为疑似职业病

a) 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为明确诊断认为需要进入职业病诊断程序,作进一步医学观察、诊断性治疗或因果关系判定的;

b) 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时出现的疑似病例;

c) 同一工作环境中已发现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同一时期其他劳动者出现有相似客观表现的疾病;

d) 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同时或短期发生两例或两例以上特异性健康损害表现相同或相似病例,病因不明确,又不能以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群体性疾病解释的。

6.6 6 疑似职业病处理原则

6.1 界定机构应当出具《疑似职业病告知书》(见附录 A),按相关要求报告。

6.2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到《疑似职业病告知书》后,用人单位应在 30 日内安排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提请职业病诊断。《疑似职业病告知书》不作为职业病诊断鉴定必备的证明材料。

6.3 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终结后疑似职业病状态自然终止。

6.7 7 疑似职业病界定注意事项

7.1 可参考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综合分析后界定。

7.2 在岗期间发现的疾病是否是疑似职业病,应结合既往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分析

7.3 疑似职业病的界定应重点考虑职业暴露与个体健康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

7.4 对已界定为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不再因同一疾病进行二次界定。

6.8 8 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见附录 A。

6.9 9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参见附录 B。

6.10 附录 A(规范性)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图 A.1 给出了疑似职业病告知书格式。

图.png

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用人单位名称)、 (劳动者姓名):

年 月 日 本机构在 (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其他 )中发现

(劳动者姓名、身份证号码) (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结果)等。根据目前材料,界定 (劳动者姓名)

疑似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名称)。

你单位应当在30日内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

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特此告知。

界定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图 A.1 疑似职业病告知书格式

6.11 附录B(资料性)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B.1 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早期发现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权益。

B.2 医疗卫生机构怀疑劳动者为疑似职业病时,应进一步了解其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后方可作出界定结论。

B.3 疑似职业病界定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或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相关资料的,界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疑似职业病界定结论。

B.4 职业病诊断起点是指健康损害程度达到相应职业病诊断标准的最低要求。

B.5 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劳动者申请时发现疑似职业病的,也应出具《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B.6 《疑似职业病告知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界定机构各一份。

B.7 疑似职业病的书写格式如下:疑似+职业病诊断名称(如疑似职业性慢性苯中毒、疑似职业性尘肺病)。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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