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69—2020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卫生标准 职业卫生 职业病诊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放射性疾病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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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G B Z 1 6 9 — 2 0 2 0 zhí yè xìng fàng shè xìng jí bìng zhěn duàn chéng xù hé yāo qiú

2 英文参考

Diagnostic 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

3 基本信息

ICS 13.100

C 6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69—2020《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Diagnostic 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0年04月03日《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20〕4号)发布,自2020年10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代替 GBZ 169-2006,GBZ 156-2013。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20〕4号

现发布《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等7项卫生健康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 106—2020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代替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

GBZ 118—2020 油气田测井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18—2002、GBZ 142—2002)

GBZ 130—2020 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部分代替GBZ 179—2006)

GBZ 169—2020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代替GBZ 169—2006、GBZ 156—2013)

二、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 674—2020 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质量控制检测规范(部分代替GBZ 126—2011)

三、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 675—2020 氡及其子体个人剂量监测方法

WS/T 676—2020 建筑材料氡射气系数测量方法

上述标准自2020年10月1 日起施行,GBZ 106—2016、GBZ 219—2009、WS/T 475—2015、GBZ 118—2002、GBZ 142—2002、GBZ 130—2013、GBZ 165—2012、GBZ 176—2006、GBZ 177—2006、GBZ/T 180—2006、GBZ/T 184—2006、GBZ 264—2015、GBZ 169—2006、GBZ 156—2013,GBZ 179—2006被代替部分、GBZ 126—2011被代替部分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3日

5 前言

本标准的4.8.2、4.10和5.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69-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和GBZ 156-2013《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与内容》。与GBZ 169-2006和GBZ 156-2013相比,除编辑性的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GBZ 156-2013的第1章和GBZ 169-2009的第1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GBZ 156-2013的第2章和GBZ 169-2009的第2章);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病种(见GBZ 156-2013的第3章);

——删除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见GBZ 169-2006的3.1);

——删除了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执业医师应具备的条件(见GBZ 169-2006的3.2);

——删除了疾病诊断原则(见GBZ 169-2006的3.4);

——修改了诊断程序(见第4章,GBZ 169-2006的3.3);

——修改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见4.9,GBZ 169-2006的第4章);

——增加了诊断程序文件(见4.10);

——修改了档案管理(见第5章,GBZ 169-2006的3.5);

——增加了疾病报告(见第7章);

——修改了疾病报告时间和方式(见7.1,GBZ 156-2013的第4章);

——修改了疾病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见7.2,GBZ 156-2013的第5章)。

本标准起草单位: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苏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省肿瘤医院、台山核电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玲、孙全富、高艺莹、刘强、刘玉龙、杨宇华、张钊、赵风玲、乌丽亚、王捷、张雅奇。

本标准代替GBZ 169-2006和GBZ 156-2013。

GBZ 156-2013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8200-2000;

——GBZ/T 156-2002。

6 标准正文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程序、要求和报告。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病诊断机构对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9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剂量估算规范

GB/T 17982 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

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

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

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

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

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

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

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损伤诊断

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

GBZ 108 急性铀中毒诊断标准

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

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

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

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

GBZ/T 270 矿工氡子体个人累积暴露量估算规范

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

6.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

放射工作人员在职业活动中接受超剂量限值电离辐射照射而引起的疾病。

3.2

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国家法规、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按规定已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到的所有照射。

3.3

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放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6.4 4 诊断程序

6.4.1 4.1 接诊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履行职业病诊断告知义务,告知放射工作人员(简称“就诊者”)职业性放射性

疾病诊断工作流程,发放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

6.4.2 4.2 登记表填写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发放并协助就诊者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6.4.3 4.3 材料收集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收集就诊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及表中要求的相关诊断材料。

6.4.4 4.4 材料审核

4.4.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对就诊者提供的诊断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就诊者退回其所提交的就诊材料,告知再次就诊需要补充的材料;对符合要求的就诊者发出接诊通知书,并将接诊材料转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

4.4.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对转交的诊断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对材料审查不齐全的就诊者,应提出补充材料的清单和/或开展放射性疾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和调查的建议书;对材料齐全的就诊者,应完成诊断。

6.4.5 4.5 补充材料调查和检测

4.5.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按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提供的补充材料清单,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发函至就诊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和所属地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协助完成补充材料。

4.5.2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收回的公函和/或现场调查报告,应在完成材料审核整理后将其移交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

6.4.6 4.6 临床和实验室检查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依据就诊者所患疾病进行相关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

6.4.7 4.7 剂量估算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组织专业人员依据审查、检测和调查后的材料估算就诊者个人受照剂量,估算方法应参照GB/T 16149、GB/T 17982、GBZ 97、GBZ/T 244、GBZ/T 261、GBZ/T 270、GBZ/T 301。

6.4.8 4.8 诊断

4.8.1 依据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GBZ 95、GBZ 96、GBZ 97、GBZ 99、GBZ 100、GBZ 101、GBZ 102、GBZ 103、GBZ 104、GBZ 105、GBZ 106、GBZ 107、GBZ 108、GBZ 112、GBZ 219),及就诊者的职业受照史、受照剂量、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综合分析,排除其他疾病,作出诊断。

4.8.2 对病情复杂的就诊者,可组织专家会诊作出诊断:

a) 根据诊断需要,可邀请从事放射防护、物理剂量估算生物剂量估算和其他相关专业专家参与会诊讨论;

b) 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可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如实记录。参加会诊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c) 诊断过程如实记载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其表有参加会诊讨论的全体人员签名。

4.8.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应对诊断结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交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

6.4.9 4.9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审核及签发

4.9.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完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审核。

4.9.2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不同意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将其交回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医师,诊断医师应完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修改和/或再讨论,并移交职业病机构再次审核;对同意签发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统一编号、加盖职业病诊断机构公章并发出,记录送达方式,保存送达凭证。

6.4.10 4.10 诊断程序文件

4.10.1 诊断程序示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格式和要求参见附录 A 的 A.1~A.4。

4.10.2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及要求参见附录 B。

6.5 5 档案管理

5.1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建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管理制度。

5.2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永久保存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

5.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内容要求参见附录 A 的 A.5。

6.6 6 保密要求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成员应对涉及就诊者的个人隐私、用人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诊断讨论内容保密。

6.7 7 疾病报告

6.7.1 7.1 报告时间和方式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作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网络直报或文件方式分别向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7.2 7.2 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

卫生行政部门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的格式和填报说明见附录C。

7 附录A(资料性附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关文件

7.1 A.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见图A.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

一、请认真阅读本指南,了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程序、要求和就诊者责任。

二、请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三、请提交以下与职业病诊断有关证据材料(一式两份,以便对方就诊者核对):

(一)证明健康受到放射损伤的证据材料。例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结果、病历、医学检验检查结果、疾病诊断证明书等医学文书。

(二)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工作证、用人单位证明等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三)需要诊断的就诊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就诊者持有的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1.既往史(有无血液系统免疫系统内分泌系统五官皮肤等疾病);

2.职业史(包括非放射工作史、放射工作职业史异常照射史);

3.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工作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材料(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危害因素名称、射线种类、射线装置名称和型号、放射源名称和活度、出厂时间、工作量、工作场所防护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4.历年放射性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异常照射情况记录;

5.就诊者和用人单位双方认可的放射工作量;

6.历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和相关疾病医疗记录;

7.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包括放射性和非放射性);

8.其他有助于明确诊断的材料。

四、用人单位对就诊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资料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就诊者对本人健康损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的就诊者故意隐瞒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材料,将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五、就诊者对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六、就诊者在《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中填写的电话及地址是诊断过程中联系及寄送文书的途径,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我办;如因相关信息登记错误导致不能联系或送达的,后果自负。

七、就诊者没有证明劳动关系证据材料,或者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在岗时间有争议的,请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就诊者提交的材料请用 A4 纸进行书写和复印。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者为个人的应当签名并捺印指模;原件保存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就诊者提交的所有材料一概不予退回,如有需要,请先自行复印。

九、本单位职业病诊断窗口工作时间:xx-xx 咨询电话: xx 传真号码:xx 联系地址:xx; 邮政编码:xx。

图A.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就诊指南

7.2 A.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见图A.2。

图.png

图A.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工作流程图

7.3 A.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见图A.3。

表.png

图A.3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7.4 A.4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见图A.4。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

图A.4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

7.5 A.5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内容要求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档案内容要求包括:

a) 用人单位、就诊者和相关部门提交的所有材料;

b)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登记表”;

c)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会诊讨论记录表”;

d)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 医学检查和住院观察治疗等临床资料;

f) 剂量估算病因概率估算过程记录和结果;

g) 历次的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资料;

h) 相关处理意见文书;

i) 有关流程记录、审核表格、送达回执等;

j) 其他相关材料。

8 附录B(资料性附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和要求

8.1 B.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见图B.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

图B.1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格式

8.2 B.2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求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要求包括:

a)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内容应包括就诊者与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诊断结论、诊断时间;

b) 诊断结论应写明就诊者是否患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患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应载明职业性

放射性疾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并注明复查期限;

c)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由参加诊断的执业医师共同签署,并由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d)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就诊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职业病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9 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格式和填报说明

9.1 C.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格式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格式见图C.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

图C.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卡格式

9.2 C.2 正确填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表的说明

正确填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表的说明见图C.2。

正确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表的说明

一、编号 系统自动生成。

二、职业类别 按照以下放射工种的分类及代码

1.核燃料循环:铀矿开采(1A)、铀矿加工(1B)、铀富集和转化(1C)、核燃料制造(1D)、反应堆运行(1E)、核燃料后处理(1F)、核燃料循环系统

的研究开发(1G)、退役及废物管理(1H);

2.医学应用:诊断放射学(2A)[X 射线诊断、X-CT、乳腺摄影]、牙科放射学(2B)、核医学(2C)[诊断、治疗]、放射治疗(2D)[籽粒植入、远距治

疗、近距治疗]、介入放射学(2E)、其他应用(2F);(方括号中为三级分类);

3.工业应用:工业辐照(3A)、工业探伤(3B)、发光涂料(3C)、放射性同位素生产(3D)、测井(3E)、加速器运行(3F)、其他应用(3G);

4.天然源:民用航空(4A)、煤矿开采(4B)、其他矿藏开采(4C)、石油和天然气工业(4D)、矿物和矿石处理(4E)、其他(4F);

5.国防活动:核舰艇及支持设备(5A)、其他防卫活动(5B)。

6.其他:教育(6A)、兽医学(6B)、其他(6C);

三、放射工龄 从开始从事放射工作到目前的累计年数。期间从事过非放射工作的年数,则应扣除。

四、行业 以用人单位所属主管行业为准。按 GB/T4754 填写行业编码

五、经济类型 被诊断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所在单位的经济成分。按《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

规定》填写类型编码

六、企业规模 按《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填写。

七、受照原因 造成患者接受职业性照射原因分类如下:

1.事故照射:1)责任事故:违反操作规程(1A)、安全观念薄弱(1B)、缺乏知识(1C)、操作失误(1D)、管理不善(1E)、领导失误(1F);2)技术

事故:设计不合理(2A)、设备意外故障(2B)、监测系统缺乏(2C;3) 其他事故自然原因(3A)、原因不明(3B)。

2.应急照射

3.其他

4.不详

八、受照剂量率 指患者所接受照射的剂量率。对慢性照射,应填写平均年剂量率和最大剂量率。

九、诊断依据标准 见本标准第 2 章。

十、诊断医师 参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医师姓名。

十一、剂量测量或估算方法 确定患者受照剂量和受照剂量率所采用的测量或估算方法划分如下:

1.物理剂量方法:1) 依据个人剂量监测档案;2)内照射活体测量估算;3)内照射离体测量估算;4)皮肤污染剂量估算;5)根据场所监测

估算;6)模拟剂量估算方法;7)工作负荷剂量估算;8)电子自旋共振(ESR);9)其他。

2.生物剂量方法:1)双着丝粒检测方法;2)微核检测方法;3)稳定染色体畸变方法(PCC);4)其他。

3.依据临床表现估算。

图C.2 正确填写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的说明

10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A/OL].(1998-09-02)[2019-05-11].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200610/t20061018_8656.htm

[2] 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2011]86号[A/OL].(2011-09-30)[2019-05-11].http://www.samr.gov.cn/djzcj/zcfg/gz/199808/t19980828_281795.html

[3] 国家卫生计生委.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A/OL].(2013-02-19)[2019-05-11].http://www.nhc.gov.cn/zhjcj/s5853/201302/bf47dbb58efb4d2585f351e8df03cc63.html

[4]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A/OL].(2013-12-23)[2019-05-11].http://www.nhc.gov.cn/zyjks/zcwj2/201312/209cfccc706943c59d5bc8f258ea441d.html

[5] GB 32100-2015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6]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7] GBZ 128-2016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8] GBZ/T 267-2015 职业病诊断文书书写规范

12 解读

随着科技发展,核与辐射技术广泛应用,辐射损伤时有发生皮肤作为外界损伤作用人体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往往最先表现放射损伤的种种症状。本标准主要适用于职业人群放射性皮肤疾病的诊断和处理,对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实际工作使用,此次修订将GBZ 106—2016《职业性放射性皮损伤诊断》、GBZ 219—2009《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和WS/T 475—2015《放射性皮肤疾病护理规范》3项标准进行了整合

12.1 一、放射性皮肤疾病的吸收剂量

依据国际出版物和有关资料中对于皮肤红斑、暂时性脱发、皮肤破溃、晚期皮肤萎缩相关症状发生时间和剂量阈值的研究,同时结合我国实践经验,将分次照射剂量阈值定为:在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中,一次照射或等效一次照射皮肤剂量≥3 Gy。而在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中,累积吸收剂量(或分割照射剂量)大于15 Gy或由急性损伤迁延而来的剂量大于5 Gy。需要说明的是弱贯穿辐射,由于射线能量皮肤组织浅表即行衰减,更容易对皮肤造成损伤,局部皮肤吸收2Gy就可以引起暂时性脱毛,毛囊丘疹损伤性改变。故在本标准中对于弱贯穿辐射造成皮肤放射性损伤剂量阈值进行了特殊说明。

12.2 二、放射性皮肤疾病的临床表现

皮肤受照后可能出现数次红斑。早期短暂性红斑出现在受照数小时内,1-2天减退。受照大约10d后开始出现二次红斑反应。受照后3-5周内出现表皮再生不良。受照后约4-6周再出现的脱皮即为典型的湿性脱皮。受照约8-10周后,也可能会出现晚期红斑。

12.3 三、放射性皮肤疾病的诊断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早期反应除了充血水肿以外,在大剂量照射后,会产生急性表皮坏死,其原因为表皮基底层有丝分裂后的细胞直接发生分裂间期死亡。这种效应穿透力更强的射线导致的典型湿性脱皮的肉眼外观类似,但是发生更早(约在照射后10d内),持续时间很短。

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受照数年后皮肤及其附件出现慢性病变。I度表现为皮肤色素沉着或脱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纵嵴色条甲;II度表现为皮肤角化过度,皲裂萎缩变薄,毛细血管扩张,指甲增厚变形;III度表现为坏死溃疡,角质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挛缩,关节变形功能障碍。

放射性皮肤癌:在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的基础之上,多伴有难愈合性溃疡。局部皮肤表现为结构层次修复机制的紊乱。病变组织的病理活检为诊断的“金标准”。

12.4 四、放射性皮肤疾病处理原则

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需要尽快治疗,包括全身生命维持治疗和局部保守治疗,必要时需要手术修复治疗。对于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不同的分度将采取不同的治疗方案,其主要目标是为求“闭合创面、修复功能、防止癌变”。放射性皮肤癌一经病理证实,需要明确全身转移情况,进行临床和TNM分期。予以全身及局部手术切除乃至免疫等全面综合治疗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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