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一、基本准则
3. 不因任何因素影响自己的职业行为,拒绝参与或支持违背人道主义的行为。
4. 在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管理或宣传倡导中,承担符合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
6. 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医疗资源,使其发挥最大效益。
7. 维护职业荣耀与尊严,保持良好执业状态。
4 二、医师与患者
8. 不因患者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政治关系、种族、宗教信仰、国籍、出身、身体或精神状况、性取向或经济地位等原因拒绝收治或歧视患者。
10. 以患者可以理解的语言或方式与之进行交流,并尽可能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不以不实的宣传或不正当的手段误导、吸引患者。
11. 不以所学的医学知识和专业技术危害患者或置患者于不必要的风险处境。
12. 医师不应将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前的知情同意视为免责或自我保护的举措,更不应流于形式或视为负担,而应重视与患者的沟通和宣教。
13. 医师享有对患者处方、治疗或转诊等技术决策的自主权,当患者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而医师本人无力解决时,应主动通过相关途径寻求解决。
14. 选择适宜的医疗措施,对于经济困难的患者尽量给予医疗帮助或协助其寻找救助途径。
15. 追随医学进步,不断更新知识,通过自我提升,更好帮助患者。
16. 在医疗实践中,严格区分治疗行为与实验行为,恪守职业道德。
17. 正确评价自己的医疗能力,在个人技术有局限性时,应与同事商讨或寻求帮助,以求得到合理诊疗方案。
18. 在临床实践中应时刻关注可能威胁患者安全的危险因素,并积极向管理者提出危险预警和改进建议。
19. 在指导医学生临床诊疗活动中应避免给患者带来身心损害。
20. 慎重对待患者对于维持生命治疗的选择。尊重丧失能力患者在其丧失能力之前所表达的意愿,可通过生前遗嘱、替代同意等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权益。
21. 为患者保守秘密,避免在公共场合讨论或评论涉及患者隐私或有身份识别的信息。
22. 除信息公开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而需要隐瞒信息的情况外,患者有权知道病历上与其相关的信息及健康状况,但病历上如涉及第三者的保密信息,医师则应征得第三者同意才可以告知患者。
23. 尊重患者的合理要求和选择,尊重其接受或拒绝任何医疗建议的权利。
24. 面对失去意识的急危患者,应寻求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在无法联系患者法定代理人时,医师可默认为患者同意,报经医疗机构管理者或授权负责人同意后施救。对自杀患者,也应挽救其生命。
25. 对行为能力受限的患者,应尽量让其在诊疗过程中参与决策。
26. 如果患者法定代理人或授权人禁止为患者提供必要的治疗时,医师有义务提出异议,如在危急时则以患者利益至上而从事医疗行为。
5 三、医师与同行
29. 医师应彼此尊重,相互信任和支持;正确对待中医、西医各自的理论与实践。
30. 公正、客观评价同行医师的品格和能力,不包庇和袒护同行,积极参与医疗技术鉴定和出庭作证等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