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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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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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拼音

wèi shēng bù jiàn kāng xiāng guān chǎn pǐn shěn pī gōng zuò rén yuán shǒu zé

2 注解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由卫生部于1999年3月15日发布,自1999年3月15日起实施。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人员守则

第一条 一切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及其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部审批的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等各类与人体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报受理、评审和批准等各环节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守则。

第二条 认真学习与国家健康相关产品审批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三条 掌握相关专业知识,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工作失误。

第四条 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充分尊重申报单位的各项权益,耐心、准确解答申报者的问题,严禁生冷硬顶。

第五条 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工作程序规定,及时反馈信息

第六条 廉洁自律,不收受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不参加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宴请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务的活动,不得借工作之机谋取私利。

第七条 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不泄密。在产品批准文件签发前任何人不得将该产品审批的有关情况向外泄露。

第八条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借口、形式向申报者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九条 不得为企业代理申报,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承揽有关的有偿服务业务。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与产品申报单位和个人有可能影响审批公正性的利害关系时,应当自行回避。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审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审批工作制度、程序规定者,卫生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中止审批工作直至调离。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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