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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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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由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于2002年8月23日国中医药发(2002)36号印发。本规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0年7月发布的《中医病案规范(试行)》同时废止。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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