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拼音
W S / T 6 6 8 — 2 0 1 9 gōng gòng dì xià jiàn zhù jí dì rè shuǐ yìng yòng zhōng dōng de fàng shè fáng hù yāo qiú
2 英文参考
Requi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for radon in public underground structure and using geothermal water
3 基本信息
ICS 13.280
C 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 668—2019《公共地下建筑及地热水应用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Requirements for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for radon in public underground structure and using geothermal water)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09月27日《关于发布〈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等4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国卫通〔2019〕11号)发布,自2020年04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代替 GBZ 116—2002,GBZ 124—2002。
4 发布通知
关于发布《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等4项卫生健康标准的通告
国卫通〔2019〕11号
现发布《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等4项卫生健康标准,编号和名称如下:
一、强制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_128—2019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代替GBZ 128—2016);
GBZ_139—2019 稀土生产场所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39—2002)。
二、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
WS_667—2019 机械臂放射治疗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三、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WS/T_668—2019 公共地下建筑及地热水应用中氡的放射防护要求(代替GBZ 116—2002和GBZ 124—2002)。
上述标准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GBZ 128—2016、GBZ 139—2002、GBZ 116—2002、124—2002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9月27日
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116—2002《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和GBZ 124—2002 《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与GBZ 116—2002和GBZ 124—200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地热水中氡浓度的控制水平内容(见GBZ 124—2002的4.1、4.2和4.3);
——修改了地下建筑及地热水应用中氡浓度的控制水平的内容(见4.2,GBZ 116—2002的4.2和 GBZ 124—2002的4.4);
——增加了地下建筑和地热水应用中氡浓度的测量(见5.1、5.2、5.3、5.4和5.5)。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工业北京化工冶金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东辉、朱国祯、许志勇、余丹、彭俊哲、李慧娟、孟庆华、孙亚茹、李先杰、娄云、李植纯。
本标准代替了GBZ 116—2002和GBZ 124—2002。
GBZ 116—200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56—1996。
GBZ 124—2002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67—1996。
6 标准正文
6.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地下建筑内、地热水(包括温泉水)开发和利用场所中有关氡(222Rn)的测量和控制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下建筑、地热水的开发和利用场所的公众防护要求。
6.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Z/T 182—2006 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
6.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地下建筑 underground structure
凡是有目的地建造在地面以下的具有一定空间的建筑工程或地下场所。
3.2
地热水 geothermal water
3.3
氡 radon
由镭原子衰变产生的原子序数为86的元素,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放射性惰性气体。
注:自然界中有3种氡的同位素,本标准中仅指氡-222(222Rn)。
3.4
氡浓度 radon concentration
单位体积空气中氡的活度浓度。
注:国际单位制(SI)单位为Bq/m3。
3.5
参考水平 reference level
为地下建筑、地热水开发和利用场所设定的氡浓度控制水平,用于对地下建筑、地热水开发和利用场所的氡浓度所致持续照射的控制。
3.6
瞬时测量 instantaneous measurement
注:如闪烁瓶法、双滤膜法、气球法、电离室法等。
3.7
连续测量 continuous measurement
在固定的时间间隔内进行的不间断的并能够得到每一时间间隔结果的测量。
3.8
累积测量 integrating measurement
在特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的积分式测量,其结果为该时间段平均浓度。
3.9
筛选测量 screening measurement
一种快速了解所测场所空气中氡浓度的测量程序,用于判断所测场所中的氡浓度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参考水平,以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测量。
3.10
跟踪测量 follow-up measurement
一种对筛选测量中发现问题的可能超标的场所进行的验证式的氡浓度测量程序,以确定被测场所的氡浓度是否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参考水平,为可能进行的干预和治理提供依据。
6.4 4 地下建筑及地热水应用中氡的控制要求
6.4.1 4.1 控制原则
4.1.1 在进行与放射防护有关的设计、建造时,应遵守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4.1.2 以适当的措施将人员因在地下建筑内、地热水开发和利用场所中吸入空气中的氡而受到的附加照射控制在可合理接受的最低水平。
6.4.2 4.2 参考水平
地热水开发和利用场所中,其平均氡浓度的参考水平为 800 Bq/m3。
6.4.3 4.3 控制措施
4.3.1 新建地下建筑选址时避开土壤或岩石中镭含量高的区域,建造时选用符合GB 6566的建筑材料。
4.3.2 当已建地下建筑内的氡浓度在 400 Bq/m3~1000 Bq/m3时,宜在测量后 6 个月内,采取加强机械通风、屏蔽氡源、净化除氡等措施;氡浓度>1000 Bq/m3时,宜在 3 个月内,采取加强机械通风、屏蔽氡源、净化除氡等降氡措施;采取措施后平均氡浓度仍超过参考水平时,采取阻断或去除氡源、进行基地改造等永久性的降氡措施。
4.3.3 当地热水开发和利用场所中的氡浓度在 800 Bq/m3~1000 Bq/m3时,宜在测量后 6 个月内,采取加强机械通风、屏蔽氡源、净化除氡等措施;氡浓度>1000 Bq/m3时,宜在 3 个月内,采取加强机械通风、屏蔽氡源、净化除氡等降氡措施;采取措施后平均氡浓度仍超过参考水平时,采取阻断或去除氡源、进行基地改造等永久性的降氡措施。
6.5 5 地下建筑及地热水应用中氡浓度的测量
6.5.1 5.1 测量方案
采用筛选测量和跟踪测量的两级测量方式。首先通过一次快速的筛选测量确定场所中氡浓度是否符合本标准中的参考水平的要求;对于发现的氡浓度大于或等于参考水平的场所,再通过跟踪测量进行确认。
6.5.2 5.2 测量前的准备
5.2.1 测量前详细了解被测场所的基本情况,包括场所的类型、分区、用途、建筑(造)年代、建筑材料、周围地质背景、是否进行过有关检测等方面资料。
5.2.2 收集计划测量期间的天气预报资料,避免在大风(风速>13.4 m/s)或暴雨天气进行测量。
6.5.3 5.3 检测方法
6.5.4 5.4 检测点的选择
6.5.4.1 5.4.1 布点原则
选择公众经常停留的场所。地下建筑,如地铁站选择站台、工作用房和相应工作区域等;医院地下层选择医护人员办公室、病人候诊位等;地下商场选择柜台等相应工作区域等;其他场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地热水开发和利用场所,选择办公室、工作间或值班室、客房、洗浴场所等。
6.5.4.2 5.4.2 布点数量
布点的数量根据场所的使用面积和现场情况而定。场所使用面积<100 m2时,设2个~3个检测点;场所使用面积100 m2~500 m2时,设3个~5个检测点,场所面积>500 m2时,至少设5个检测点。
对于筛选测量结果大于或等于参考水平的场所,可适当增加检测点的密度。在用α径迹探测器法进行采样时,还需要采平行样和留空白样,其数量分别不低于总数的10%和5%。
6.5.4.3 5.4.3 检测点的高度
原则上与人的呼吸带(1.5 m)高度一致。
6.5.4.4 5.4.4 布点方式
多点采样按对角线或梅花式均匀布点,避开场所的通风口、加湿器和加热装置,离墙壁距离>0.5 m。
6.5.5 5.5 测量时间和频率
6.5.5.1 5.5.1 筛选测量
在对地下建筑和地热水的开发、利用场所进行氡浓度测量时,在日常状态的条件下进行。筛选测量的时间和频率参见附录A的表A.1。
6.5.5.2 5.5.2 跟踪测量
对筛选测量结果大于或等于本标准参考水平的场所,进行第二次测量,确定被测量场所内氡浓度是否符合本标准。跟踪测量的方法和采样时间参见附录A的表A.2,跟踪测量的时间安排参见附录A的表A.3。
6.5.6 5.6 结果评价
6.5.6.1 5.6.1 筛选测量的结果评价
5.6.1.1 地下建筑:每个检测点的氡浓度均<400Bq/m3,取各点检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场所的检测值,可判定该场所的氡浓度符合本标准。如果有一个以上的点的氡浓度≥400Bq/m3,则需对场所进行跟踪测量。
5.6.1.2 地热水开发和利用场所:每个检测点的氡浓度均<800 Bq/m3,取各点检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场所的检测值,可判定该场所的氡浓度符合本标准。如果有一个以上的点的氡浓度≥800 Bq/m3,则需对场所进行跟踪测量。
6.5.6.2 5.6.2 跟踪测量结果评价
5.6.2.1 地下建筑:氡浓度<400 Bq/m3(所有值),该场所的氡浓度符合本标准。氡浓度≥400 Bq/m3(任意值),需要查找原因,考虑采取干预或降氡措施。
5.6.2.2 地热水开发和利用场所:氡浓度<800 Bq/m3(所有值),该场所的氡浓度符合本标准。氡浓度≥800 Bq/m3(任意值),需要查找原因,考虑采取干预或降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