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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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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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8月13日国卫医发〔2013〕11号印发,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体器官捐献工作顺利开展,不断完善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公开的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工作体系,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以下简称捐献人)及人体器官接受人(以下简称接受人)权益,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中国人体器官分配与共享基本原则和肝脏与肾脏移植核心政策》(以下简称《基本原则和核心政策》)等法规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民捐献的身故后尸体器官(以下简称捐献器官)的获取与分配。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县级以上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捐献器官的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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