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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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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宁波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由2009年6月30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7月13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165号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药品检验以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单位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前款所称的药品生产单位,包括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第四条市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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