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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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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由卫生部和商务部依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于2010年12月22日卫医政发〔2010〕110号印发,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落实《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台湾服务提供者依法经大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以下称台资独资医院)。第三条 申请在大陆设立台资独资医院,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大陆对台资独资医院坚持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保护患者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台资独资医院,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为营利性或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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