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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十二)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或者未建立健康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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