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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氏菌属
沙门氏菌属(salmonella)是一大群寄生于人类和动物肠道内生化反应和抗原构造相似的革兰氏阴性杆菌统称为沙门氏杆菌。发酵葡萄糖、麦芽糖和甘露醇,除伤寒杆菌产酸不产气外,其他沙门氏菌均产酸产气。一般可简称伤寒杆菌,甲、乙、丙型副伤寒杆菌,鼠伤寒杆菌,猪霍乱杆菌,肠炎杆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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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单纯性胃炎
X线透视或平片可见膈下游离气体。早期腹部听诊可闻及高亢的肠鸣音或气过水声,晚期肠鸣音减弱或消失。相关药品:阿司匹林、氧、碳酸氢钠、洋地黄、利血平、阿托品、颠茄、山莨菪碱、甲氧氯普胺、西咪替丁、雷尼替丁、铝碳酸镁、碳酸镁、硫糖铝、小檗碱、呋喃唑酮、磺胺、诺氟沙星、庆大霉素、葡萄糖相关检查:白细胞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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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菌属感染(肠热症)
疾病名称:沙门菌属感染(肠热症):疾病分类:皮肤性病科疾病概述:沙门氏菌属的分类主要以抗原结构为依据。按照最新分类,全部沙门氏菌分属3个血清型,即伤寒沙门氏菌、猪霍乱沙门氏菌和肠炎沙门氏菌;其中肠热症常伴有皮疹。感染了乙型副伤寒杆菌的病人,不常发生皮疹,若有发疹则分布较广泛,躯干、面部、四肢都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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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儿高热
小儿正常体温常以肛温36.5~通常情况下,腋温比口温(舌下)低0.2~症状体征:注意起病缓急、发热日期、时间,系低热(38℃左右)、高热(39℃以上)或超高热(40.5℃以上),热型为稽留热、弛张热抑或间歇热。酌情作结核菌素试验,抗“O”,嗜异性凝集试验,肥达反应,和有关血清凝集试验及补体结合试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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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缅桂
《全国中草药汇编》:黄缅桂:拼音名:Hu nɡMiǎnGu 别名:大黄桂、卖仲哈[傣]、黄桷兰、薝卜来源:木兰科含笑花属植物黄兰MicheliachampacaL.,以根和果实入药。根全年可采,切片晒干;泡酒服治风湿骨痛;药理作用:黄心树宁碱对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属、分支杆菌以及枯草杆菌皆有显着的抑菌作用。性味:苦;主风湿痹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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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水三锦瓜
糖水三锦瓜制作方法1.原料要求:籽瓜的成熟度以瓜籽成熟为宜,瓜的直径不小于200毫米,无病变,无虫蛀,不溃烂,不腐败。河套蜜瓜的成熟度以8~应先求出装罐固形物的平均含糖量,再配制糖液。3.微生物指标:无致病菌(包括沙门氏菌属、志贺氏菌属、致病的葡萄球菌、肉毒梭状芽胞杆菌)及因微生物作用所引起的腐败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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肠杆菌噬菌体P22
中文名称:肠杆菌噬菌体P22英文名称:EnterobacteriaphageP22分类类型:种分类:有尾噬菌体目短尾噬菌体科P22样噬菌体属肠杆菌噬菌体P22GeneBank编号:[BK000583]肠杆菌噬菌体P22基本特性:病毒粒子基板有6个明显的钉状突起,DNA有末端冗余,包装从pac位点开始,基因组图为环状。粒子含有8–9个结构蛋白(Mr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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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脉瘤
败血症、心内膜炎时的菌血症使病菌经血流到达主动脉,主动脉邻近的脓肿直接蔓延,或在粥样硬化性溃疡的基础上继发感染,都可形成细菌性动脉瘤。遗传性疾病如马凡综合征、特纳(Turner)综合征、埃-当(Ehlers-Danlos)综合征等均可有囊性中层坏死。升主动脉瘤可侵蚀胸骨及肋软骨而凸出于前胸,呈搏动性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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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伤寒
(三)人群易感性普遍易感,婴幼儿多为显性感染,成人多为隐性感染。免疫功能低下或慢性疾患者,如新生儿窒息、过期生产、产后颅内出血、硬皮病、吸入性肺炎、脐炎、婴幼儿肝炎综合征、营养不良、肠道功能紊乱、败血症等易罹患本病。流行方式以医院内感染多见,多发生在新生儿病室、婴儿室、妇产科病房、儿科病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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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球菌食物中毒
概述:葡萄球菌食物中毒(staphylococcalfoodpoisoning)是葡萄球菌肠毒素所引起的疾病,其特征为起病急骤,呕吐剧烈伴失去及虚脱。治疗同沙门氏菌属感染的胃肠炎型,以保暖、输液、饮食调节等为主,一般不需用抗菌药物。病原学:引起本病的细菌仅限于血浆凝固酶阳性的金葡菌,且其中仅部分菌株能产生肠毒素,包括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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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肠型食物中毒
病原学:引起胃肠炎食物中毒的细菌很多,常见的有下列6种:(一)沙门氏菌为肠杆菌科沙门氏菌属,据其抗原结构和生化试验,目前已有2000余种血清型,其中以鼠伤寒沙门氏菌、肠炎沙门氏菌和猪霍乱沙门氏菌较为多见。(三)大肠杆菌为两端钝园的革兰氏阴性短杆菌,多数菌株有周鞭毛,能运动,可有荚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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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灵
药品说明书:别名:阿莫西林颗粒,再灵药理作用:广谱杀菌药,抑制细菌细胞壁的合成,使之迅速成为球形体而被溶解,杀菌作用优于氨苄西林。对革兰氏阳性球菌、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属、痢疾杆菌及流感杆菌等有抗菌作用,常用于敏感菌所致的呼吸道、尿道、消化道、软组织感染及伤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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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莫西林颗粒
阿莫西林颗粒药典标准:品名:中文名:阿莫西林颗粒汉语拼音:AmoxilinKeli英文名:AmoxicillinGranules含量或效价规定:本品含阿莫西林(C16H19N3O5S)应为标示量的90.0%~干燥失重:取本品,照颗粒剂项下规定的方法(2010年版药典二部附录ⅠN)测定,减失重量不得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