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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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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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06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法保障公民获得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药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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