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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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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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9号令发布,2003年8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第一次修改,2006年4月1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0号令第二次修改,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5月30日市计划委员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的《北京市人口计划与生育指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第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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