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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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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于1998年6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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