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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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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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省中医药条例

《四川省中医药条例》(NO:SC081234)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1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发展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中医药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中医药管理机构,配备中医药管理人员。第六条每年10月22日国际传统医药日为四川省中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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