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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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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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于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4年4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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