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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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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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由2008年4月2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年4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号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落实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效能,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和有关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三条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教育和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追究食品安全行政责任的方式为:(一)诫勉谈话;(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暂停职务;(五)处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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