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五加”注射液致死案宣判 主犯销售假药罪获7年徒刑

历史事件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医学百科APP(安卓 | iOS | Windows版)

您的医学知识库 + 健康测试工具

https://www.wiki8.cn/app/

五加致人死亡案件的被告人王汝平(左)张国宏(右)在法庭上。(摄影 钟旭)

2010年3月15日,云南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刺五加”案件进行一审宣判,以销售假药罪判处张国宏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以销售假药罪判处王汝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2008年10月6日,云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6名患者使用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之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3例死亡。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来顺物流公司发给张国宏一批刺五加注射液,到昆明后因外包装及药瓶破损张国宏拒收部分注射液,并存于新天地物流昆明分公司仓库。后张国宏向完达山公司申请了12套外包装箱由新天地物流公司更换外包装后再次送交张国宏,张国宏再次拒收。药品经来顺物流哈尔滨分公司进行全套包材更换再次发往昆明,因与来顺物流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张国宏明知这批药品已两次被更换包材,仍接收了这批药品并存入昆明云珊医药公司仓库。

后因下雨仓库进水部分药品被淹,张国宏向完达山公司书面报告并申请更换91套全套药品包材。完达山公司质量保证部主任王汝平批示“请生产部办理”,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卢某某、董事长兼营销中心总经理车某某也先后同意。张国宏8月1日将更换过包材的5件100ml刺五加注射液销售给无任何经营资质的社会闲散人员侯宝山(另处),侯宝山通过林准(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以中兴药业公司名义将注射液销售给了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

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患者使用这批刺五加注射液发生了严重后果。经昆明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患者李政、韦仁和、张培香系因注射生物毒素污染刺五加注射液中毒死亡;范秀珍、王智辉重伤,普保华轻伤,其不良反应与注射被污染刺五加注射液有关;张自清出现的不良反应也不排除与注射的刺五加注射液有关。

法院认为,药品关系他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其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程进行。张国宏作为药品经销人员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销售在往返运输途中部分药瓶和外包装破损、被雨水侵泡、污染生物毒素刺五加注射液;王汝平作为该公司质量保证部主任,明知该批刺五加注射液在运输途中发生外包装破损,并被雨水浸泡,按照法律规定应禁止销售,仍然同意张国宏更换外包装予以销售。对上述危害结果的发生,二被告人均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药罪。宣判后王汝平表示不上诉,张国宏表示将与辩护人和家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完达山公司及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与各被害人及亲属于2009年12月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392万余元,被告已积极履行协议确定义务。

本案涉及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经当事人申请,在法院的调解下,由被告人张国宏、王汝平所属的黑龙江完达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广东湛江中兴药业有限公司、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与各被害人及亲属于2009年12月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金额共计人民币3924367.06元,被告已积极履行协议确定义务。

宣判后,被告人王汝平表示不上诉,被告人张国宏表示将与辩护人和家人商量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编辑:banlang 审核:sun

扫码访问

可用医学百科App / 微信 / 手机浏览器 扫码

用户喜欢

特别提示:本站内容仅供初步参考,难免存在疏漏、错误等情况,请您核实后再引用。对于用药、诊疗等医学专业内容,建议您直接咨询医生,以免错误用药或延误病情,本站内容不构成对您的任何建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