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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重性精神疾病,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实行发病报告;3.出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的,责任报告单位在患者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出院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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