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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由国务院于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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