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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1.负责辖区内孕产妇的健康教育,动员督促怀孕妇女于孕12周前到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期保健册(卡)、定期接受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及产后42天健康检查。(2)在胎儿娩出前严格掌握缩宫素应用指征,并正确使用。4.胎儿娩出后应当立即采用集血器开始收集和测量出血量,及时应用宫缩剂防止产后出血。(四)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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