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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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