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的词条

相关词条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医学百科APP(安卓 | iOS | Windows版)

您的医学知识库 + 健康测试工具

https://www.wiki8.cn/app/

关于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由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4日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公布,自2007年10日1日起施行。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用药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医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与药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 ...

扫码访问

可用医学百科App / 微信 / 手机浏览器 扫码

特别提示:本站内容仅供初步参考,难免存在疏漏、错误等情况,请您核实后再引用。对于用药、诊疗等医学专业内容,建议您直接咨询医生,以免错误用药或延误病情,本站内容不构成对您的任何建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