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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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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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3年10月30日国卫法制发〔2013〕30号印发,自2013年10月30日起实施。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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