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定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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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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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定》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8年12月18日甘食药监械〔2008〕613号印发,自2008年12月18日起,《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试行)》(甘食药监械〔2007〕325号)和《甘肃省医疗器械零售产品目录》(甘食药监械〔2007〕374号)同时废止。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经营秩序,保障公众用械安全有效,结合我省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实际,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经营的监督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备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核发、换发及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的审批。第三条 医疗器械经营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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