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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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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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由2007年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9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使用,维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储存、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按照医院类和非医院类进行监督管理。医院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和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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