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由卫生部于2011年7月20日(卫监督发〔2011〕63号)印发,自2011年7月20日起实施,卫生部原发布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07〕第240号)同时废止。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提高信息报告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是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基本职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认真组织落实,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第三条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应当遵循依法报告、统一标准规范、准确及时、分级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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