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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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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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部卫生立法工作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3日经第5次部务会讨论通过,1999年10月25日发布施行。2013年9月6日卫生部发布《关于废止〈妇幼卫生工作条例〉等7件部门规章的令(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号)》决定自2013年9月6日起废止。第一条为使卫生立法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中长期卫生立法规划和年度卫生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三)经国务院授权,发布国务院批准的卫生行政法规;(四)根据卫生部职责,起草、审议和发布卫生规章;(五)根据卫生部职权,就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六)提出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意见和方案;(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八)修订、废止卫生规章;(九)其它卫生立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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