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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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二)具备电子病历系统运行和维护的信息技术、设备和设施,确保电子病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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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三章医疗机构信息化基础要求:第七条医疗机构实施CDSS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医疗机构应具备较为完备的医疗信息系统基础,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信息平台、电子病历系统、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医嘱系统、病案系统、医务质控系统、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医学影像系统、放射信息管理系统等。第十七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