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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净化室(中心)管理标准操作规程
第一章血液透析(滤过等)管理标准操作规程一、血液净化室(中心)建立及资格认定(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并通过该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校验。3、受过腹膜透析知识的系统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三)乙肝病毒、丙肝患者、HIV及梅毒感染患者不得复用透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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