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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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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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于2021年12月29日《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发〔2021〕43号)印发,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认真做好贯彻落实。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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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于2010年3月15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5号)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等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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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政务公开加强卫生政务服务的意见
(十三)及时公开卫生标准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健康教育机构等要在做好办事公开的基础上,积极制作、主动公开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职业病防治、预防保健知识和技能等权威信息,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组织活动等方式普及科学的健康知识,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