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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27日发布,1988年12月27日起施行。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生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计划,自行销售。第七条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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