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修订历史

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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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酒类卫生管理办法

1990年11月20日发布施行。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酒类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供饮用的蒸馏酒、发酵酒及配制酒。第三条各种酒类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酒类生产厂必须遵守相应的卫生规范。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第四条原料的卫生要求:(一)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而又不能在酿造过程中去除其有毒成分的物质做酿酒原料、辅料。(二)酿制酒所用的新菌种须按《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审批后方可投入生产,并在使用中建立切实可行的菌种保管及定期更新的制度。(三)做配制酒或其它含酒精饮料所用的酒精质量必须符合GB394《酒精》中二级以上的规定。(四)生产饮用酒用水须符合GB571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五条生产、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的卫生要求:(一)在酿酒过程中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生产单位应采取措施降低含量,使之符合卫生标准,用高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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