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准入暂行规定相关的文献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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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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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准入暂行规定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准入暂行规定》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9年7月20日甘食药监市〔2009〕246号印发,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许可准入暂行规定第一条遵循合理布局,有利于药品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不断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保障药品供应体系建设的原则。鼓励在中心城市发展药品集约化规模经营,支持发展县以下农村药品配送供应网络的建设,促进城乡药品市场合理、有序地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变更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省药品经营许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人员、经营设施设备等方面做适当调整,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甘肃省境内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为建立适合我省医药经济发展的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药品批发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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