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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气虚,则脉细;肺气虚,则皮寒;肝气虚,则气少;肾气虚,则泄利前后;脾气虚,则饮食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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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2001年8月26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事故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理放射事故,减轻事故造成的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过程中发生的放射事故的处理。第三条对放射事故处理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第四条卫生部和公安部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国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放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放射事故。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人体受到超剂量照射的放射事故,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放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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